「終本」並非「一終了之」,道真法院成功執結一起20年舊案!

近日,道真法院執行法官多方奔走,成功執結一件跨越20年執行舊案。

1998年2月,申請人陳某某購買的日產尼桑雙排小貨車因發動機受損,將車交給被執行人冷某某開辦的修理廠維修,但是冷某某在修理過程中將該車售賣給他人,後該車被拆散變賣。陳某某以合法財產受到損害為由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冷某某應賠付陳某某28000元。判決生效後冷某某拒不支付,後陳某某向法院申請執行,20年前的執行手段不外乎線下尋人、查控財產等,執行法官接手本案後,多次尋人,走家訪戶,查找冷某某的線索,但冷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且無詳實的身份信息,法官多次對其財產進行查詢均無有效信息,該案陷入僵局,經申請執行人陳某某同意後,執行法官只能暫時終結了對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20年過去了,這件事情亦然成為陳某某及執行法官的心病。

後來,事情出現了轉機,法院通過向公安系統推送的反饋信息,查詢到被執行人冷某某的身份證號碼及具體住址,執行法官立即恢復對該案的執行,並通過總對總查控,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同時執行法官兩次奔赴被執行人冷某某現在的住所地貴陽市小河區,多方打聽尋找到冷某某,核實情況後,通過耐心細緻的工作,其願意支付陳某某車輛價款和利息共計40000元,且陳某某也同意該方案,執行法官將案款執行到位後隨即兌現給申請人陳某某,至此,這件跨越20年的執行舊案終於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什麼是“終本”呢?很多申請執行人不明白、不理解,以為

“終本”就是法院對自己的案件不管了,自己的債權被束之高閣,沒希望了。其實,所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主要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並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案件被裁定“終本”,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終本”也不是執行程序的實質性終結,而是暫時的程序性的中止。“終本”後,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仍在。對人民法院而言,“終本”也並非“一終了之”,仍有其他的“小程序”在“後臺”捕捉著被執行人的信息,併發揮著懲戒的力量——人民法院已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繼續有效;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直至被執行人全部履行義務為止;一旦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後,將立即恢復執行;人民法院也並非被動等待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而是會在“終本”後的五年內,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將依職權恢復執行。

說到底,“終本”,是為了讓一線執行法官從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中解脫出來,騰出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應對那些被執行人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案件,從而提高實際執結率。“終本”後,其他“後臺”程序依然運行,“老賴”依然被懲戒,申請執行人的權益仍被關注,一旦符合條件,執行程序仍將開啟。由此看來,“終本”只是暫時的,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是永遠的,我們的執行幹警一直在努力!失信者寸步難行,“老賴”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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