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殭屍車」必須具有法治思維

文_樊樹林

近年來,私家車的擁有率逐年攀升,停車之難愈發凸顯,特別是在一些車位較少的老舊小區,停車幾乎成為奢求。然而,很多地方卻有一些“殭屍車”,幾年不動佔據車位,既浪費了公共車位,又造成了環境汙染。

滿身的汙垢、破敗的車身……隨處可見的“殭屍車”讓居民們怨聲載道。“殭屍車”具備高溫天氣可能引發自燃、釋放有害物質汙染環境、影響市容市貌佔用道路、致停車難“雪上加霜”、堵塞消防通道埋下隱患“五宗罪”。然而,目前國家尚未出臺法律法規清理“殭屍車”,致使該問題逐步放大,給城市管理帶來了很大的挑戰。

“殭屍車”之所以難以清理,關鍵問題在於主體不明確。不能解決究竟“該誰管”的問題,即使政府聯合多部門集中清理,也只能是“治一時”而不能“保長遠”。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交警可處理的範圍僅限於道路中非停車位的部分,如車輛停在停車位內,則由城管來負責。而對於道路之外的“殭屍車”,沒有明確具體負責的部門。同時,國家對機動車實行所有權登記制度,即便是長期無人問津的“殭屍車”,在法律範疇內屬於有主物,其仍屬於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因此有關物業部門也不會出手解決,否則有可能涉嫌違法。

交警管不住、物業管不了、城管沒有權……“殭屍車”成為管理的盲區,造成大量車輛“趴窩”在道路兩側和居民小區內,不僅有礙觀瞻,還埋下了諸多安全隱患。因此,立法部門應儘快從法律層面堵塞漏洞,明確依法處置“殭屍車”的流程以及具體執行人。否則,“殭屍車”只會越來越多,讓我們的城市空間變得更為逼仄和狹小。

筆者以為,一方面,需要通過立法手段修改《物業管理條例》,授權物業或業主委員會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可先行處置“殭屍車”。為了保證處置的公開和公正,在處置“殭屍車”時邀請公證機構到場,對車輛的狀況以及車輛內的物品進行公證,並對處置結果和資金用途進行公示;另一方面,對於道路兩旁的“殭屍車”,需要明確交警和城管的管理權力,對於長期停用的車輛需要在車輛上貼出告知單,並查詢車主進行聯繫,或在媒體上進行公佈,限期進行清理,否則就對這些車輛實行拖移,聯合回收公司統一收購,對沒有價值的車輛進行“銷燬”;第三,需要進一步完善機動車的報廢體系,縮短報廢流程,並減少報廢的費用,最大限度減輕車主的麻煩。

想要“殭屍車”不“趴窩”,法律必須“站起來”。通過立法的方式,將“殭屍車”的清理納入法治的軌道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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