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是一個沒有憲法的國家,那麼領導人是如何治理國家的?

難得糊塗DAvid


不能說以色列沒有憲法,只是沒有成文憲法,就跟英國一樣,其憲法是由一系列憲法性法案所組成。所以以色列不但是一個有憲法制度的國家,而且還是真正意義上的議會共和制國家。總統是國家的象徵,沒有實際權力,行政權掌握在以色列內閣總理手中,總理由單院制議會(Knesset)當中多數黨或者政黨聯盟推舉。以色列議會現任議長為尤科·埃德爾斯坦(利庫德)擔任,內閣總理為內塔尼亞胡(利庫德)。

(內塔尼亞胡在議會演講)

以色列憲法體系當中,有14個重要的法案,他們統稱為以色列基本法(The Basic Laws of Israel),其基本涵蓋了總統、議會、政府的地位、關係、產生、運作等,還有關於以色列的國家性質、國土、公民、首都等相關法律,關於司法、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基本法律。以色列的基本法融合了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猶太法典的影響,十分龐雜和特殊,這也是導致該國至今沒有成文憲法的原因。以色列在2003年中旬由議會憲法、法律、司法委員會負責,開始起草一部成文憲法,然而直到今天還未成形。

(以色列土地法)

導致以色列沒有成文憲法,主要是因為移民來自五湖四海,各種法律背景的人都有,利益訴求無法有效整合到一部統一的成文法之中。還有就是受本國家環境特殊性的影響,有很多制度性的東西無法確立,比如民族問題,領土問題,宗教問題。這些都涉及到人的基本權利保障。還有就是本國內部的安全環境一直很差,可以說是一直處於緊急狀態之下,成文的憲法法律,在這種安全環境下,很難確立一部穩定成文憲法。綜合起來說就是,以色列這個國家還基本處於一個逐漸成形的狀態,還沒有假設完畢,畢竟現代意義上猶太民族國家是一個全新的國家,從未有過,很多東西不完善很正常。

(與巴勒斯坦民眾對峙的以軍)

以色列在強敵環伺的狀態下成長為中東地區首屈一指的發達國家,如果沒有憲法制度作為支撐是根本不可能的。只要是一個國家,那麼必然會有相關的法律文件來規定他的制度安排,無法既無國。以色列的領導人也是必須依照本國的法律來執政,違反了法律一樣會遭到調查起訴,罰款坐牢。現任總理內塔尼亞胡正在接受以色列警方和檢方的腐敗調查,至於結果如何,還不得而知。

(內塔尼亞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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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姿


以色列是一個民族國家,即以猶太教作為國教的國家。所有居民都是猶太人,也就是信奉猶太教。猶太人是嚴格的律法主義者,猶太教的教義深入到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週六是安息日不能工作,工作就是除了吃飯睡覺基本都是,你可以看到週五天黑前有些猶太人開車,開著開著就把車丟在路邊,因為開車也是工作。

以色列法律體系屬於自然法,也叫普通法,是遵循聖經、猶太教教義及猶太人數千年的傳統習慣而形成的判例、法案,就是日常說的法官創造法律,一個判例一旦形成,往後的判決就依此為界定,除非能推理判定推翻之前的判例。

其實,英國也沒有成文憲法,國家憲政程序都是依據長期以來形成的判例、規矩,只是這些習慣、規矩沒有集中顯明,即以國家大法的形式寫明而已。


理性觀天下


所謂說以色列沒有憲法,是指以色列與英國、新西蘭一樣,是這世界上三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但是我們要注意,沒有成文憲法,不等於沒有不成文憲法或憲法性文件。因此,這三個國家的領導人還是照樣會根據不成文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來治理國家的。

因此,嚴格來說,這三個國家依然還是有憲法的,只不過其存在形式與其他國家不同而已。我們不妨分別瞭解一下這三個國家的情況。


英國是最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英國憲法的主體是由不同歷史時期頒佈的憲法性文件構成的,包括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1911年的《國會法》、1918年的《國民參政法》、1928年的《男女選舉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我們看到這些憲法性文件,會發現其中前四部比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的歷史還要悠久。

後來多數國家都學習美國人起草一部成文憲法的形式來治國,但是英國人沒想這麼幹,而是繼續長期保持他們自己的不成文憲法的傳統。而英國民眾對不成文憲法的形式也是十分習慣和認同的。

新西蘭雖然也沒有一個正式的文件或一系列文件可以認定為成文憲法,但也有一些來源構建著新西蘭的憲法框架。這些來源主要是:制定法、習慣、法治原則、總督的特許令和《懷唐基條約》。懷唐基條約是由英國皇室與新西蘭毛利原住民於1840年所簽訂的,可以視作是新西蘭的立國文獻,同時對今日的新西蘭法律也產生著影響。

以色列沒有成文憲法,但是議會法、總統法和內閣法等基本法也是憲法性文件;此外猶太民族還有自己的習慣法與判例法,地位同樣崇高。


總而言之,現代國家其實都是有憲法的,只不過其存在形式,有可能是成文憲法,也有可能是不成文憲法。


建章看世界


人家不叫“憲法“,而是叫“基本法“。

以色列的基本法是以色列的國家憲法法律;其中許多內容都是來自以色列獨立宣言。

《基本法》將以色列定義為一個猶太人為主體的民主國家,全權處理國家主要機構的組成,以及國與國之間的關係。

《基本法》自1950年頒佈以後,成了事實上的憲法。 不過正式憲法的頒佈還沒有列入議事日程。

下面是以色列《基本法》主要內容和增加的條款:

1950年,以色列通過《基本法》規定;

1958年,修訂了國家議會的立法職能;

1960年,《基本法》增加確保國家土地屬國家財產條例;

1964年,確立國家總統的地位、選舉、資格、權力和工作程序;

1975年,《基本法》增加國家經濟管理以及國家支付等款項;

1976年,《基本法》規定以色列國防軍的職責;徵兵事宜,以及以色列國防軍之外不得建立或維持任何非法武裝力量的條款;

1980年,確立了耶路撒冷作為以色列首都的地位;在發展方面給予特別優惠;

1984年,《基本法》增加司法機關的機構、獨立、公開、任用、資格和權力等條款;

1988年,增加國家審計長處理政府機構、各部、機構、當局、機構、個人和代表國家運行的機構的監督者的權力、任務和職責;

1992年,以色列宣佈基本人權是承認人的價值、人的生命的神聖性和他是自由的事實;

同年,《基本法》規定在議會選舉時直接選舉總理。政府的組成和職能、部長的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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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色列舉行公投,確定以色列領土主權(東耶路撒冷、戈蘭高地和任何土地在1949年停戰後的領土)。

因此,說以色列沒有憲法的說法,至少是不嚴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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