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衆埠鎮4名「村霸」因敲詐勒索獲刑

8月8日,晨報曾以《“村霸”長期橫行鄉里敲詐勒索村民》為題報道了樂平市眾埠鎮惡勢力團伙案件。日前,記者瞭解到,樂平市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徐某甲犯敲詐勒索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四年至七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查明,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4月期間,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四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先後22次在樂平市眾埠鎮上街村以阻止施工、威脅恐嚇等手段向當地修房、建房、買房的村民以及開發商老闆、地質隊、銀行索要鉅額財物,該款項除少部分用於四人日常開銷、聘請會計等,其餘大部分被四人均分,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四人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徐某甲有能力執行卻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要交付的財物,並圍攻法院執行人員、毀損執行公務車輛,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敲詐勒索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徐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徐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徐某丙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徐某丁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