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數額不明確的不應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在欠付某建築公司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後因房地產公司沒有按判決履行,建築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認為,申請人申請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給付內容應當明確。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時,首先應對生效法律文書是否具有可執行性進行審查,包括審查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履行條件是否明確、是否成就等。如果相關執行內容不夠明確,並且案件事實複雜、爭議較大,需要結合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新發生的事實來確定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審查確定上述內容,沒有法律依據,應由當事人另行解決予以明確。

現房地產公司給付金錢的數額尚未確定,申請人不能申請法院對其執行。法院應告知雙方,房地產公司作為承擔法定義務的主體,在付款數額確定後,應依照生效判決自動履行判決義務,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數額不明確的不應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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