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掛牌項目立項標準

推薦掛牌項目立項標準

推薦掛牌項目立項標準

一、財務指標(平行選項)1、公司申報前一個財務年度營業收入1 億元以上;

2、針對所屬不同行業,公司的淨利潤需達到一定要求:

(1)科技創新企業(節能環保、信息技術、生物製藥、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申報前一財務年度實現淨利潤200 萬元以上(如以6 月30 日或之後的月末基準日申報,申報當年上半年實現淨利潤100 萬以上)。

(2)非科技創新企業,申報前一財務年度實現淨利潤500 萬元以上,最近兩年累計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如以6 月30 日或之後的月末基準日申報,申報當年上半年實現淨利潤250 萬以上)。

(3)醫藥研發類企業、互聯網公司、具有獨立知識產權的芯片等企業或獨創性商業模式的企業對淨利潤不做要求,但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3,000 萬元。

3、公司市值1 億元以上。市值的確定可參照以下三個標準:

第一,參照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交易的價格確定市值(該交易涉及的股份必須大於等於目標公司交易後總股本的5%);

第二,參照存在活躍市場的同比公司市場價格或採用其他估值技術等確定市值;

第三,國內知名投資機構即將入股(投資入股相關協議已簽署,生效條件為主辦券商與擬推薦掛牌公司簽署新三板掛牌財務顧問協議,投後估值不低1 億元)

4、財務指標無法達到上述標準但項目組認為該公司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和發展潛力,項目財務指標達到或超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分層管理辦法》第六條所規定數據的80%,希望繼續推進的擬掛牌公司。此類項目提交立項委員投票表決時,需要獲得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委員贊成票,且質控總部的委員投贊成票,項目才能通過。

符合上述第1 條、第2 條之(1)、(2)標準之一、第3 條的企業即可立項。

符合上述第2 條之(3)、第4 條標準的企業,項目組應就公司的競爭優勢、成長性、市場前景、盈利預測等進行論證,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作為立項文件的附件。

其他標準,可以沿用《附件3:聯儲證券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擬推薦掛牌項目立項暫行標準(試行版2017年5月發佈) 》

持續督導項目立項標準

一、通用標準(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l 創新層或創新層以上的已掛牌企業;

l 基礎層企業,但最近一年經審計營業收入大於等於人民幣3000萬元;

l 基礎層企業,但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淨利潤(扣非後)大於等於人民幣300萬元;

l 基礎層企業,但承接督導後3個月內啟動定增、併購、重組等行為;

l 基礎層企業,但承接督導後首次年報披露後即可以進入創新層;

l 經一級部門負責人推薦,經立項委員會會商同意的項目。

二、謹慎對待的行業及企業

對於下列所述行業及企業,建議項目組謹慎推薦:

1)建築工程及裝飾裝修行業;

2)農、林、牧、副、漁等行業;

3)PE、投資公司、典當行、小貸、擔保等類金融企業;

4)零售、餐飲、旅遊、住宿等行業;

5)影視、媒體、傳媒等行業;

6)不符合公序良俗標準的公司;

7)最近2年1期的財務報告連續虧的公司;

8)最近2年的主營業務收入連續大幅(20%以上)下降的公司;

9)最近1期主營業務、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公司;

10)最近1年董監高發生重大變動的公司;

11)其他存在較大潛在經營風險及合規風險的企業,如醫藥流通企業、過度依賴單一客戶或單一供應商的企業、知識產權存在侵權風險的企業等。

對於上述範圍內的已掛牌企業,如項目組認為該公司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和發展潛力而選擇承接,則項目組在立項時需提交專項說明,說明承接該項目的必要性及控制項目風險的措施。另外,此類項目提交立項委員投票表決時,需要獲得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委員贊成票,項目才能通過。

三、存在下列事項的公司,不得承接督導:

1)最近1年1期的業務中,存在國家淘汰落後及過剩產能類產業,且收入佔比超過20%(含)的公司;

2)最近2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被主管機構、政府機關處罰的(項目組若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或者造成該違法違規行為的因素已經消除的除外),或被有關機構立案調查且尚未結案的公司;

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界定,參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

3)近三年內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公司現任董監高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聯合懲戒的,且上述行為未消除;

4)企業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內出現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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