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照看房屋時拿走屋內財物,構成盜竊

幫朋友照看房屋時拿走屋內財物,構成盜竊

【案例】

張某因要前往外地出差,委託朋友李某照顧其子,並將房屋鑰匙交給李某。李某照看期間無意中發現屋內抽屜裡存放有現金5000元,便將現金取走。

張某回家後發現現金未見,遂報案,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

【焦點】

李某的行為構成侵佔罪還是盜竊罪?

【法律分析】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侵佔行為的焦點在於行為人在已然持有他人財物的前提下繼而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扒竊、攜帶凶器盜竊的行為。盜竊行為的焦點在於行為人是在他人不知道的狀態下暗中取得財物。

本案中,之所以李某的行為存在侵佔罪和盜竊罪間的爭論和探討,主要是因為李某是在張某的允許下進入的張某的住宅,並在此期間內合法佔有房屋,由此,肯定侵佔罪的觀點認為該屋內的財物也處於李某的佔有、保管下。

筆者認為,雖然李某為照看張某的孩子而佔有了張某的住宅,但張某並沒有明確表示李某對屋內的財物亦可佔有,並使李某具有對財物進行處分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張某本人並沒有因為李某佔有其房屋而喪失自己對屋內財物的佔有。

因此,李某並不具有“已然持有他人財物”的前提,李某的行為不構成侵佔罪,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丨陳雨露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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