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5毛判7個月,冤嗎?

偷5毛判7個月,冤嗎?

[案情介紹]

張某混入等公交的人群竊得一個錢包,但打開錢包才發現裡面只有5角現金及一張身份證、一張銀行卡。失望之餘,他揣起5角,扔了錢包。被抓獲後,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因為5毛錢判罰這麼重,張某冤不冤?

[案情分析]

42歲的彭州男子張某在此次案發前,已是“三進宮”。但自2012年11月,因盜竊罪刑滿釋放後,張某並沒有痛改前非,而是走上了再次盜竊的歧路。

2014年6月13日下午4點左右,張某遊蕩到郫縣團結鎮,四處尋找作案目標。終於,在該鎮310公交車站旁,張某覺得機會來了。他迅速湧入等公交車的人流,抓準時機出手,從一名乘客的挎包內竊得一個錢包。得手後,張某迅速離開。

等走到一個無人的地方,張某喜滋滋地掏出錢包,迫不及待地要翻看自己的“勞動果實”。但打開錢包後,張某徹底傻了眼,裡面的現金竟然只有5毛錢!另外,還有一張失主的身份證、一張銀行卡。

遇到一個這麼“寒酸”的失主,張某隻能“自認倒黴”。扔了錢包,揣起5毛錢走了。

辦案法官指出:1、張某繫累犯,應從重處罰;2、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罪作出修改,包括“扒竊”“入戶盜竊”“多次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四種情形,都沒有犯罪數額要求,直接入刑;3、扒竊者極大影響了群眾的生活和出行安全,需嚴厲處罰。

最近,彭州男子張某為自己的遭遇覺得有點“冤”,只不過是在公交車站扒竊了5毛錢,他不僅被判處1000元罰金,還被處以有期徒刑7個月。但辦案法官解釋,我國刑法已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扒竊的,不受盜竊數額限制,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規定。看來,不懂法的張某隻能認了。

[案情結果]

無數額限制扒竊直接入刑

蕪湖律師王律師獲悉,“扒竊”屬於刑法中的空白罪狀,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乃至學理解釋中,對扒竊行為都缺乏明確的界定。但一般認為,扒竊行為除具備“秘密竊取”的盜竊特徵外,還要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發生在比較特定的空間即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中;二是秘密竊取的對象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

[相關法規]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無數額要求的情形還包括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三種情形。原因也是一樣的,這些情形下,其社會危害性更大,刑法當然應當予以更嚴厲的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