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死傳銷監工算不算正當防衛?看律師分析!

又一案陷爭議!

千變萬化的形式,千奇百怪的洗腦,細思極恐的人身控制……傳銷,曾害得多少人傾家蕩產、眾叛親離?而近日,據媒體報道,雲南保山一小夥因逃離深陷的傳銷組織而“攤上”一件大事,令人唏噓。


勒死傳銷監工算不算正當防衛?看律師分析!


先來回顧一下事情的簡單經過:

2018年1月21日,雲南保山昌寧的小張被朋友騙到楚雄的一個傳銷組織,“監工”王某日夜看守,小張的手機和身份證也被搜走。在小張被傳銷組織控制的20天裡,多次遭到傳銷組織人員毆打。

2月10日凌晨,小張上廁所時和王某發生了爭執,繼續給小張“洗腦”的王某拒絕了拿錢放他走的請求。在爭執過程中,王某用手掐住小張的脖子,並將他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這時,小張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用其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在這過程中,小張對王某說:“要不,咱們一起鬆手,可王某就是不願意鬆手。”

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後,小張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離開了衛生間。緊接著,小張向警方報案稱:自己被騙進傳銷組織,還被控制在傳銷組織裡。民警趕到現場,找到了小張。120急救醫生趕到現場後,確認王某已死亡。

據瞭解,該案8月10日在楚雄州中院開庭審理。我們再來看看庭審中的各方觀點:

檢察機關在指控中稱,小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公訴人認為,案發後,小張主動打電話報警,等待民警抓獲,屬於投案自首;被害人在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過錯。

張某辯護律師認為,張某因正當防衛導致實施侵害人死亡,最多屬於防衛過當,法院應綜合考慮張某自首等情況,對其免於刑事處罰。

“保山小夥陷傳銷勒死監工”案一經報道,關於正當防衛的話題又一次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而大多數網友認為小張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

隨即,9月6日,雲南省檢察院發佈通報稱,已指派專人赴楚雄州指導辦案。同時,圍繞社會關注的張某是否存在防衛情節等問題,雲南省檢察院將指導楚雄州檢察院抓緊調查核實,嚴格依法認定,確保案件公正處理。案件進展情況將及時向社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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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記者注意到關於此案,有媒體這樣報道:“張某究竟將被判故意殺人罪還是防衛過當?敬請關注”,這樣的說法妥當嗎?那麼,張某的行為該如何解讀?如果屬於防衛過當,又該如何定罪呢?法制網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立偉律師

一、根據媒體披露的細節,張某的行為該如何解讀?

採訪中,對於張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吳立偉律師談到了兩個關鍵點:

吳立偉律師認為,從當前各媒體披露的細節來看,王某掐著小張的脖子並持續了很長時間,而且在兩人互勒的過程中,小張提議兩人同時鬆手后王某仍然堅決不鬆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根據進一步的事實和證據表明王某僅僅是想控制小張,那小張後續勒死王某的行為,應該是防衛過當,如果有證據表明王某有繼續實施侵害想導致小張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那麼小張後續勒死王某的行為可認定為正當防衛,

這是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一個關鍵環節

還有一個關鍵環節,就是我們不能忽略這個案件發生的大前提:王某一夥人是非法傳銷組織的成員,而且已經涉嫌對小張實施了非法拘禁,導致小張的個人自由、家庭生活、生命和財產安全都受到了嚴重的干擾,此時小張的內心必然是恐懼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讓王某處於昏厥的狀態,不採取過激的手段,小張是不可能脫離這種非法控制的,他的生命財產安全就得不到正常的維護。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一個人被傳銷組織控制後沒有生命危險就不算遭受嚴重侵害,對於很多人來說深陷傳銷組織後的那種生活狀態是生不如死的。

因此,關於此案,我們不僅要看案發當時的細節,還要結合案件的大背景來綜合考慮。

二、如果根據事實和證據,張某的行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張某的罪名又該如何認定更為合適?

採訪中,吳立偉律師告訴記者:

“張某究竟將被判故意殺人罪還是防衛過當?”媒體這樣的說法肯定是不妥當的。因為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它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它影響的是定罪後的量刑情節。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迴歸本案,吳立偉律師認為,從媒體報道的內容來看,小張勒住王某的脖子時絕對沒有置他於死地的故意,如果有這種故意的話就不可能提議同時撒手了。在這種“他不放手我也不放手”的情況下充其量也只能按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來判斷。如果最終依據事實和證據,認定小張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來起訴更為妥當。

此外,在量刑情節上,當前媒體報道中提到檢方認為被害人在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過錯。

而吳律師認為此處的過錯應該屬於嚴重過錯,已經達到了涉嫌犯罪的程度,

一個是涉嫌傳銷組織的犯罪,也就刑法224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另一個是涉嫌非法拘禁罪。在這種情況下,被害方不是一般過錯,而是嚴重過錯。

最後,吳立偉律師還從社會效果談及了此案的想法:宏觀上考慮,這個案件如果處罰過嚴,與打擊傳銷組織和非法活動的大形勢相悖,不利於對上述組織和行為形成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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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傳銷組織和行為的嚴厲打擊由來已久,早在2001年,我國就成立了國家打擊傳銷辦公室。

2009年2月28日,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2017年8月,工商總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四部門印發《關於開展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從事傳銷活動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嚴厲打擊、依法取締傳銷組織,通知強調,對打著“創業、就業”的幌子,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誘騙求職人員參加的各類傳銷組織,堅決剷除。

2018年4月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打擊傳銷工作的意見》,要全面落實打擊整治網絡傳銷“線上監測、線下實證、多措處置、穩妥善後”的打擊整治網絡傳銷“四步工作法”,並開展無傳銷社區和無傳銷網絡平臺創建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被拘禁人員為了逃脫而實施了過激行為導致非法傳銷組織人員死亡,如果處罰過嚴相當於對傳銷組織的助長,不利於社會的穩定,也不利於安撫社會民眾對傳銷組織痛恨、憎惡的情緒。

文章來源 法制網(作者 於澄 劉青 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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