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技巧之「遺漏當事人和法律適用錯誤」的具體運用

作者:王道勇 律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1、貴州高院《王強、貴州聚安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黔民終713號,審判長趙君,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2、最高院《貴州凱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凱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順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27號,審判長李延忱,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二、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15日,凱和分公司(公司負責人:呂紹發)與丁多才簽訂《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協議》將案涉工程承包給丁多才。丁多才以項目負責人身份將工程轉包給王強。後丁多才和王強簽訂結算協議,確定總造價為1420萬元。一審經雙方同意委託鑑定造價為8418812.23元元。一審根據造價鑑定意見判,二審改變一審結果按照結算協議判。貴州凱和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爭議焦點:項目負責人丁多才是否有權代表凱和公司簽訂協議?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原一審、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丁多才是否有權代表凱和公司和凱和安順分公司簽訂案涉工程分包合同和結算協議,需要丁多才參加本案訴訟方能查清,原審未追加丁多才參加本案訴訟,漏列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屬於審判程序違法。關於工程款結算,訴訟前已存在丁多才與王強之間的結算協議,訴訟過程中法院徵詢各方當事人意見,凱和公司與王強均同意委託鑑定機構就工程造價進行鑑定,二審法院未採信該鑑定結論而改變一審判決結果,但未說明理由,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指令貴州高院再審本案。

四、啟示與總結

本案是申請再審技巧關於遺漏當事人和法律適用錯誤的具體運用。丁多才是必須參加訴訟才能查清關鍵事實的當事人,原審卻遺漏。凱和公司與王強均同意委託鑑定機構就工程造價進行鑑定,二審法院未採信該鑑定結論而改變一審判決結果,但未說明理由,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違背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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