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餐飲企業銷售月餅如何納稅

一年一度的中秋節又要來了,各大餐飲企業也已經開始著手月餅銷售了,根據相關政策,不同銷售模式下月餅所納的增值稅是不一樣的,下面就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相關政策。

一、餐飲企業自制月餅銷售

政策依據: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的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該政策的推出對餐飲服務業絕對是個減稅好消息。終結了外賣食品按“貨物”17%繳稅,堂食按“餐飲服務”6%繳稅的奇葩規定,餐飲業可以不再糾結“外賣”與“堂食”的分開核算計稅,統一按一個“餐飲服務”稅目核算計稅就可以了。

值得注意的是,稅務政策要求“外賣食品”必須是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

根據以上規定,餐飲企業自制月餅在店內銷售,按餐飲服務納稅,適用增值稅率6%。由於製作月餅的相關材料適用的稅率是17%,也就是說抵扣進項按成本的17%計算,那麼對於該項業務來說很可能會出現進項大於銷項的情況,此種模式下銷售月餅的稅務成本較低。

二、餐飲企業購入月餅銷售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有關兼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八)》第十七的規定:按照財稅[2016]140號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於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後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餐飲企業銷售外購月餅(指非現場消費),屬於餐飲企業兼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也就是說月餅適用增值稅率17%,未分別核算的,按照上述方法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此種模式下銷售月餅的稅務成本較高。

長河稅務:餐飲企業銷售月餅如何納稅

財稅專家簡介:

趙曉鳳,女,會計師,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10餘年,提供財務、稅收、管理諮詢、稅務籌劃服務,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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