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黑案,3名「黑老大」獲刑20年至24年

湖北日報訊 9月11日,我省法院集中宣判3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依法對80名涉案被告人判處了刑罰。

上午9時許,廖海濱等30人涉黑案、熊才祥等31人涉黑案、喬曙光等19人涉黑案分別在沙洋縣、鄂州市鄂城區、大冶市三地法院同時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個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其他手段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對組織者、領導者廖海濱、熊才祥、喬曙光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二十四年、二十二年和二十年有期徒刑;對其他被告人分別決定執行或判處一年九個月至二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對廖海濱、熊才祥、喬曙光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喬曙光禁止其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物流運輸服務行業。

據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忠斌介紹,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我省法院堅持依法嚴懲方針,對黑惡勢力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該判處重刑的依法重判,堅決打掉其囂張氣焰,並綜合運用追繳、沒收、財產刑等手段,剷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降低再犯可能性。同時,認真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兩院兩部”《指導意見》,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枉不縱,確保審判質效。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一審共審結涉黑涉惡案件92件408人,其中涉黑案件6件,判處五年以上重刑1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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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黑老大”的罪惡人生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57起,造成2人重傷、8人輕傷等嚴重後果;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30餘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2人重傷、11人輕傷、部分群眾債臺高築等嚴重後果;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19起,非法買賣手槍子彈,造成3人輕傷,3人輕微傷等嚴重後果。

這三組數字,分別勾勒出“黑老大”廖海濱、熊才祥、喬曙光的罪惡人生。

9月11日上午,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武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公開通報了三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一審判決結果——

廖海濱:

19歲開始“混社會”,利用組織惡名承攬拆遷工程,經營地下賭博業,插手民間糾紛,在荊門稱霸一方

廖海濱,1972年6月出生,1991年開始“混社會”,通過經營油罐車等活動積累了一定經濟實力,並夥同他人實施“紅番部落”聚眾鬥毆等犯罪,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人數眾多,廖海濱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其內部分工明確,廖海濱負責決策、指揮、協調、管理,其他人員接受領導和管理。

為維護自身利益、排擠打擊對手、確立非法地位,該組織逐步形成了“保持通訊暢通,隨叫隨到,打架要敢打敢衝、要打贏”“小弟要尊重老大,要聽老大的話,老大安排的事情小弟要做好”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

通過有組織地在荊門城區等地開設賭場、高利放貸、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串通競拍、利用組織惡名承攬拆遷工程、入股公司等斂財行為,該組織獲得鉅額資產,部分用於購買刀具、車輛等作案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逃跑經費、給予經濟補償、發放工資、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以籠絡人心,強化控制、維繫組織生存發展。

為維護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57起,稱霸一方,利用組織惡名承攬拆遷工程,經營地下賭博業,插手民間糾紛,尋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庇護等,在荊門一定區域和部分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

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廖海濱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包庇罪。依法對廖海濱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對該組織29人決定執行二年至十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一定數額罰金。

熊才祥:

在鄂州實施敲詐勒索、串通投標、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等,宣揚“各自的小弟各自帶,一級負責一級”

1998年至2004年,熊才祥為承攬建築工程,糾集陳浩軍等人多次實施針對競爭對手的故意傷害行為,逐步形成惡名。此後,熊才祥糾集社會閒散人員駱永剛、廖廣燈等人通過“2006年9月砍傷周某某等人案”“2007年4月華堂景苑聚眾鬥毆案”,確立了強勢地位。

2010年,熊才祥與鄭槐彬勾結,介入鄂州市建築工程市場。2011年後,熊才祥指使王友家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放貸,逐步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宣揚“各自的小弟各自帶,一級負責一級”“如被公安機關抓獲,不得供出老大”“上班記考勤,擅自離崗要受罰”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通過實施敲詐勒索、串通投標、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所獲收益部分用於購買作案工具、發放組織成員工資獎金和物品、提供賠償經費等。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30餘起,造成2人重傷、11人輕傷、部分群眾債臺高築,嚴重破壞了鄂州市鳳凰街道辦事處洋瀾村及周邊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熊才祥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串通投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對熊才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對朱健、鄭小燕、鄭槐彬、駱永剛等人決定執行一年九個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對鄭槐彬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被告人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或一定數額罰金。

喬曙光:

人稱“喬老大”,不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大冶市陳貴鎮等地形成非法控制

喬曙光,2000年3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滿釋放後,長期混跡於大冶、黃石等地。

2008年下半年起,喬曙光召集江勇軍、吳軍、彭敏捷等社會閒散、無業人員,在黃石地區多處賓館、賭場內“放碼”,聚斂錢財,並通過組織實施聚眾鬥毆、賭博、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鞏固和提高“地位”,樹立了在黃石地區的非法權威。

該組織成員稱喬曙光為“老大”“喬老大”或“哥”,宣揚“誰出事誰承擔,不能連累老大”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縱容手下成員為組織利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喬曙光先後將黃石市賽瑪特廣場附近、黃石市中窯住宅小區的出租房作為窩藏違法犯罪組織成員的場所,並通過獎勵、重用為組織利益“敢打敢衝”的成員,開除少數違反“組織紀律”的成員,不斷強化組織紀律和規約,樹立組織者、領導者的權威。

自2009年以來,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非法斂財行為,不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大冶市陳貴鎮等地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自2009年2月以來,喬曙光共作案15起,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對喬曙光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禁止喬曙光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物流運輸服務行業。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等罪對江勇軍、喬景中、李振強、劉劍飛、江文柱等人決定執行或判處二年至十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一定數額罰金,禁止部分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物流運輸服務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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