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發行

◎逐條提煉監察法規定主旨要義

◎180個案例逐條闡釋解讀

◎以案說法形式直觀鮮活具體深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發行


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有關同志編寫、以案例形式解讀監察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一書,近日已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發行。

本書圍繞監察法9章69條內容,逐條提煉其主旨要義,列舉180個案例或事例,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直觀、鮮活、具體、深入解讀監察法,為廣大紀檢監察干部掌握監察法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準確理解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職責權限、管轄範圍、工作程序、自我監督、責任追究以及反腐敗國際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參考。

案例摘讀:

第二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案例52】 【紀檢監察機關可依法詢問證人】

H市J區紀委監委在調查該區某社區原書記Z某涉嫌受賄案時發現,Z某持有A公司10%的股份。雖然在訊問過程中Z某一再強調這些股份是自己實際出資所得,但根據已掌握的信息來看,這10%的股份很可能是Z某所收受的乾股,是其以領取分紅之名行受賄之實。經區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批准,調查組迅速對該公司股東S某、W某、C某三名知情人展開詢問,針對每個人不同的特點及時調整策略、各個擊破。後來調查得知,Z某與S某、W某、C某三人曾定下“攻守同盟”,在Z某被留置後的第二天,S某等三人就專門開了會,約定按照事前商議的口徑對向Z某行賄的事實予以掩蓋。在調查人員的強大攻勢下,S某還提供了公司記錄向Z某分紅的“小賬”。面對大量的不可辯駁的事實和證據,Z某的心理防線被徹底擊破,如實向調查組交代了其收受A公司10%乾股並獲得分紅款120萬元的事實。同時,S某、W某、C某因向組織坦白交代相關問題,如實提供證人證言,得到了從輕處理。

【解 讀】

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詢問,是指調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有關人員和證人調查瞭解情況的一種行為。詢問和訊問最本質的區別在於對象不同,訊問針對的是立案後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詢問則針對的是有關人員與證人。證人有很多種,有涉案人員,比如行賄人,包括商人或掮客,也有純粹的證人,比如與案件無關聯的知情人員;有直接知情人,比如參與非法牟利或經手行賄的人員,也有間接知情人,比如聽別人轉述過有關情況的人員,或者是曾經接觸過部分問題線索的人員;有利益相關人,如司機、秘書等,也有利益無關人,比如僅僅經手財務的會計。這些證人接受詢問時,有的會坦然接受並說明問題,也有的會出於情感、利益、安全等方面的壓力,閉口不談或遮遮掩掩。這就需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展開詢問,同時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證人的特點採取有針對性的詢問策略。

在行賄、受賄類案件中,由於賄賂行為是涉及雙方的,因此賄賂事實的認定必須要有雙方的言詞證據。賄賂行為較少會產生書面證據,即使有網絡轉賬、銀行轉賬等書面證據,要證明這筆錢屬於什麼性質的錢,是經濟往來還是賄賂款項,也是需要雙方的言詞證據的。在這類案件中,監察機關依法運用詢問措施就顯得尤為重要,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必備一環。針對涉嫌行賄犯罪的涉案人員存在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等情形,必要時採取留置措施,有助於案件的突破。

本案例中,Z某收受乾股屬於受賄行為。S某、W某、C某涉嫌行賄並隱匿證據,在調查過程中,S某、W某、C某及時糾正了錯誤行為,向組織坦白交代相關問題,提供了真實的證人證言和相關證據,最後獲得了從輕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被調查人,相關人員在接受詢問前掌握的信息相對豐富,甚至存在著串供、作偽證的可能,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對相關人員的詢問更考驗著調查人員的談話水平和掌握證據的紮實程度。這就需要調查人員在詢問相關人員之前,對他們身份、性格、行為、動機等情況作出精準的分析,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好充分預案。

【案例53】 【紀檢監察機關準確把握證人主體適格問題】

某省紀檢監察機關在調查省屬某高校負責人G某涉嫌貪汙受賄案件過程中,已經認定了500多萬元的金額,另有一筆問題線索涉及G某的妻子和兒子。據行賄人交代,為承攬學校基建工程,他曾於前年春節期間到G某家中行賄,正值G某外出、G某妻子和兒子(14歲)在家,遂寒暄幾句後便告辭,出門前他將一隻進口的文具盒留在茶几上,其中裝有兩根200克的金條,因為兩家平常有較多往來,G某妻子當時並未多問,事後也沒有退還。調查中,G某稱對此事毫不知情,而其妻子和孩子目前在香港,請組織聯繫其妻子和兒子核清事實。為查清該問題,專案組進行了研究,與G某妻子聯繫後到香港找到其住處,在其認為方便的時候與其進行了核實取證。調查人員向G某妻子送達詢問通知書,告知了其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告知她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詳細詢問核實了當時情況,G某妻子表示確有此事,並講述了當時的細節,與行賄人的供述吻合,證明確實G某對此事不知情。同時,鑑於G某兒子當時也在場、其亦符合證人條件,為確保此事形成完整證據鏈,在G某妻子在場的情況下,調查人員對G某兒子也進行了詢問取證,其證言與其他人員交代的情況相吻合。

【解 讀】

監察機關肩負著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職責,為了履行好這一職責,監察法將詢問措施確定為監察機關的調查權限。採取詢問措施的對象是證人等。“證人”是指知道監察機關所調查案件真相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詢問證人時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監察機關提供證言。本案例中監察機關聯繫身在香港的G某妻子及其兒子,在合適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了詢問取證。G某妻子屬於利益關聯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但其知道案件情況,有作證的義務,具備作證能力,其證言與行賄人交代的內容相互印證、沒有矛盾,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第七十四條規定,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應當著重審查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到場。G某兒子屬於未成年人,但事情發生時其在場,證言的內容為證人直接感知,而其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以及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狀態不影響作證。調查人員在其法定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依法採集其證言,並採取合適的方式進行詢問,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符合法律規定,也體現了人文關懷。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既採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也不排除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詢問G某孩子,儘可能排除所有疑點,蒐集所有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這也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這體現的是監察機關作為政治機關的屬性,體現的是監察機關對組織、對個人、對歷史認真負責的態度,不僅要查清問題、還原事實真相,也要讓人心服口服。

在實際運用詢問措施過程中,案件承辦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執行內部審批程序,確保調查人員在運用詢問措施過程中合法、合規。進入審判階段後,證人可以到庭作證,也可以採取視頻、連線、書證等方式提供證言,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審判定罪的根據。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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