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離婚協議已簽訂 財產分割悔已遲

「法律」离婚协议已签订 财产分割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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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某請求霍邱縣人民法院撤銷其與楊某離婚協議中的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並對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割,經開庭審理,霍邱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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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楊某原系夫妻關係,因夫妻感情破裂,於2018年4月在霍邱縣城關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達成協議,並於同日領取離婚證。人民調解書第四、五項表明,李某與楊某就婚後共同財產約定如下:雙方於2010年5月出資購買熊某自建住房一套歸楊某所有,楊某自願給李某人民幣30萬元,房屋內電視機、空調、沙發各一臺(套)歸李某所有;雙方無共同債務,共同債權10萬元歸李某所有,由楊某協助要回,李某收到後於3日內搬出居住房屋。2018年4月,李某出具收到楊某30萬元的收條,收取30萬元,10萬元債權未收回,雙方現仍居住於爭議房屋內。庭審中,楊某要求法院監督李某履行調解協議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李某並未能舉證證明其與楊某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具有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情形,因而,雙方形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應撤銷,故,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合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作出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協議簽訂經民政局備案後,當事人想反悔是很難的。首先,對離婚這一行為,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領取了離婚證,一方反悔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其次,若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脅迫、欺詐等情形,當事人可在協議簽訂後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同時對離婚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可以提出訴訟請求。最後,離婚後若一方當事人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在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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