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出現刑訊逼供辯護人怎麼辦?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

刑事案件中出現刑訊逼供辯護人怎麼辦?

網友諮詢:

刑事案件中出現刑訊逼供辯護人怎麼辦?

浙江德名律師事務所駱寶龍律師解答:

應當要求法庭對刑訊逼供所取得證據予以排除,如果情節嚴重,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駱寶龍律師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強調訴訟以審判為中心,一審庭審是核心,庭審規程是關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關鍵是在刑事訴訟全過程、各環節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遏制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具有積極作用。

浙江德名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律師,成功辦理過大量疑難、複雜案件,成功率高。

刑事案件中出現刑訊逼供辯護人怎麼辦?

駱寶龍律師總結:

刑訊逼供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它的危害並不僅僅是遭受暴力時身體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的危害在於被取證之後可能要承受的罪名和牢獄之災。以往,對刑訊逼供的處罰,只能以“刑訊逼供罪”追究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而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在地位不對等、司法人員有所偏袒的情況下,遭受刑訊的嫌疑人很難證實“自己被刑訊”這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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