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出台 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最高罰10萬

《聊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公開印發並對外公佈。自2018年7月15日起,該辦法將適用於市城市規劃區


聊城出臺 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最高罰10萬

根據《聊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由 市、區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建設項目的中水設施和其他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節約用 水辦法》第三十三條,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經批准的自備水源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 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市城市節水主 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處理。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 行職責過程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 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聊城出臺 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最高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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