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只有房產證和建築規劃許可證,賠償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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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知道建房需要經過規劃部門審批並依法登記拿到房產證,所以有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房產證,可以證明您合法享有房屋所有權,並且在拆遷時完全可以按照證上實際登記面積獲得合理補償。

那麼這種城市房屋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具體應該怎樣補償呢?下邊詳細介紹:

根據國務院590號令,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包括以下三種補償項目:房屋價值的補償;因房屋徵收造成的搬遷和過渡費用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具體補償標準或者說計算方式如下:

1、房屋價值的補償:

國務院590號令第19條有明確規定,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前周邊類似房子周邊的市場價格。具體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房地產價格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注:這裡必須要強調評估時點:必須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後。

又根據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又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所以實踐中,被徵收人如果選擇貨幣補償的情況下,可以參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後周邊房子市場價值去爭取。如果被徵收人選擇安置房,可以要求同地段最低同等面積置換,如果置換的房子偏遠,可以爭取高於1:1的比例去置換。

2、因徵收造成的搬遷和過渡費用的補償。

(1)搬遷費用。因每家每戶的情況不一樣,每個地方物價情況不一樣,這個可以按照估算實際產生的情況去主張。

(2)過渡費用。不論選擇貨幣補償還是安置房,都可以去主張過渡費用。過渡費用可以根據當地租賃房屋費用和租賃期限進行約定。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項補償只針對合法享有營業執照並實際用於經營的情況。具體數額需要結合經營的收入、年限以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此綜合確定。每個地方省級政府也會制定相應的規定,可以參考適用爭取具體補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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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自2011年1月21日發佈並施行,同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廢止,開發商徵地拆遷的時代悄然逝去,取而代之徵地拆遷已經納入在政府行為,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當然強制性是有前提條件的。這部國有房屋拆遷的出臺充分體現了有法可依的局面。廣大的老百姓依據此部法律法規捍衛自己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本文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通過兩大階段徵收與補償為大家解析,把握以下幾個關鍵點,國有房屋拆遷補償提高不再是夢想!

徵收階段:

一、徵收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徵收主體:\t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單位: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也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並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承擔責任的主體:房屋徵收部門和市縣級政府。實踐中,往往很多地方背道而馳,法定徵收不出面,整個徵收過程以開發商或拆遷公司作為主導最終與老百姓籤協議,已經違背了國有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的規定,屬於嚴重違法。因此,廣大的被拆遷人遇到諸如此類的情況,拒絕簽字,並及時聘請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依法維權。

二、徵收範圍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以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房屋徵收部門會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老百姓,清楚知道我們的房屋是否納入在拆遷紅線範圍之內。

三、徵收前的程序

程序一,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一經濟四規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程序二,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程序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棚戶區改造),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並公佈;

程序四,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更多徵地拆遷資料:b j y b c p。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為您保駕護航!

程序五: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為什麼要說徵收前的程序呢?因為判斷徵收合法與否此階段為第一考量的依據,程序缺一不可。以上內容也許你看不到,但是可以依法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取。

四、入戶調查測量確認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確認的結果影響這我們被拆遷人最終房屋補償,因此,被拆遷人必須要注意,寸土寸金的道理,不怕麻煩,注意每個測量的細節。針對入戶調查公佈的結果有異議必須要提起法律程序救濟,拖永遠不是辦法,拖只是在拖自己維權訴訟時效期。

五、徵收決定訴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使法律途徑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式,針對徵收決定做出的合法性,我們被拆遷人是有權利複議或者訴訟。此程序不可丟,國有房屋兩大決定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補償階段

一、補助和獎勵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說明國有房屋拆遷獎勵和補助是一種鼓勵、促進、推進拆遷進程的表現形式,然而實踐中並不盡然,拆遷方拿獎金的期限說事,規定時間簽字才有獎勵,已經違背了法律規定。誰都喜歡獎勵,但是做出獎勵之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必須要公平合理。如果合理都達不到,獎勵真的能彌補缺失的額度嗎?不盡然吧,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莫要因小失大,得不償失。羊毛出在羊身上,你以為賺到了,真的嗎?請及時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通過法律規定分析房屋價值幾何判斷補償是否合理。

二、評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t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裡面存在幾個問題:第一,評估機構選擇權在被拆遷人手裡;第二,房屋的價值參照市場法;第三,需要了解本省國有房屋補償條例相關規定。

三、選擇補償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t。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是共存,缺一不可。缺一屬於違法,這也是維權的關鍵時間節點。我們這裡要注意置換房屋是有一定的風險,我們要考慮清楚。

四、補償協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補償協議的簽訂是對雙方約束力的體現,一旦國有房屋協議簽署,想再撤銷協議實際很苦難。千萬別冒失簽字,看清內容,更別籤所謂空白協議、聽信口頭協議的冠冕堂皇的話語,簽了協議將喪失談判的機會。

五、補償決定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補償決定的做出更是房屋徵收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司法強制執行的鑰匙。依據本條例的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神仙也無能為力,被拆遷人考慮清楚。這就是房屋拆遷納入在行政行為的一種體現,是具有強制性的。但法律也賦予被拆遷人的複議和訴訟權利,用與不用、信與不信是我們自身的問題。

以上就是我要給大家講解的國有房屋拆遷的精髓,更希望你們仔細閱讀。拆遷門道多多,寫文章的目的是要讓廣大被拆遷人知道拆遷程序是什麼、手續又是什麼、如何補償等等。千萬別錯誤的理解,知道一點點法律法規法律文章自行維權起訴,徵地拆遷專業性領域是很強的,及時聘請專業做徵地拆遷律師團隊為您保駕護航,是你不二選擇。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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