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衝動犯了罪,認罪認罰終從寬

“檢察官同志,我知道我錯了,我現在很後悔。”看守所裡,李玉花(化名)流下來悔恨的淚水。“我當時也不知道自己是怎麼了,頭腦一發熱就做了錯事,我真的很後悔,能不能看在我是初犯的份上寬大處理,給我個機會?”


李玉花在當地一家小企業打工,學歷不高,看上去也是老實巴交的,如果不是在看守所親眼看到她,誰也不會把犯罪和她聯繫在一塊。但是,犯罪的發生往往就是一時衝動。

2017年11月1日,李玉花因被他人詐騙而向外匯款3000餘元,醒悟後為洩憤,向匯款銀行ATM機存鈔口中倒入了一瓶可樂,致使ATM機部件毀壞。經鑑定,被毀壞的部件價值人民幣28400元。案發後,公安機關以李玉花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看到後悔不已的李玉花,辦案檢察官認為本案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辦案檢察官的引導下,李玉花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並積極進行了賠償,後李玉花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七天後,李玉花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通過案件我們可以看到,辦案檢察官對本案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終法院也對李玉花做出了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適用這一制度有什麼好處呢?據辦案檢察官表示,類似這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案件,檢察機關一般會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因為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從提起公訴到判決一般需要三個月左右的時間,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量刑會減輕,而且判決的時間也會大大提前,既維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又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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