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農藥標籤識別假劣農藥?

農資產品質量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農資假冒偽劣嚴重影響農業生產。一直以來,假冒偽劣農資都是農業、公安、質檢、工商、食藥、法院等多部門重拳打擊的對象。新《農藥管理條例》中也明確,出售假(劣)農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怎麼通過農藥標籤識別假劣農藥呢?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標籤及識別標籤的責任

農藥標籤是農藥生產企業對農藥產品特性和特徵的說明,也是企業向社會做出的明示和承諾,是農民瞭解農藥產品信息,選購農藥產品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規範農藥標籤標註的內容,完善農藥登記管理制度,引導企業正確標註標籤內容,保護企業和農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農業部制定頒佈了《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農業部公佈的《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生產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該辦法規定的標籤和說明書。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由農業農村部核准,在批准農藥登記時公佈經核准的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的內容、核准日期。

農民、施藥者沒有識別標籤的責任。識別標籤的責任主要是農藥經營者。因為,農藥經營者有對農藥產品進行查驗證件、核對標籤、收取發票、建立進貨臺賬,向農民推介用藥的責任。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經營者採購農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籤、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採購農藥。

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採購臺賬,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採購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併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並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

所以,如果農藥經營者由於指導農民用藥失誤,或者沒有識別出假劣農藥標籤的錯誤,農藥生產企業無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產品標準號等,沒有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等原因,農藥使用後產生藥害,或者因為農藥引起的中毒事件,其責任主要在經營者。

《條例》規定:“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二)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採購農藥;(三)採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籤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為了幫助農業主管部門監管,農業執法部門執法,農藥經營者識別標籤和正確指導農民購買農藥,農民按自己所需選購合適的農藥產品,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建立的“中國農藥信息網”,就有“農藥登記核准標籤信息網上查詢系統” 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bqsjcx.jhtml 。可以查詢農業農村部公佈的,經核准的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的內容、核准日期等信息。

二、農藥標籤上必須標註的內容

按照《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一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農藥標籤應當標註下列內容:

(一)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農藥登記證號、產品質量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

(三)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誌帶、產品性能、毒性及其標識;

(四)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儲存和運輸方法;

(七)生產日期、產品批號、質量保證期、淨含量;

(八)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

(九)可追溯電子信息碼;

(十)像形圖;

(十一)農業部要求標註的其他內容。

《辦法》第九條規定:除第八條規定內容外,下列農藥標籤標註內容還應當符合相應要求:

(一)原藥(母藥)產品應當註明“本品是農藥製劑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於農作物或者其他場所。”且不標註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但是,經登記批准允許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農藥應當標註“限制使用”字樣,並註明對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於食用農產品的農藥應當標註安全間隔期,但屬於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殺鼠劑產品應當標註規定的殺鼠劑圖形;

(五)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可以不標註特徵顏色標誌帶;

(六)委託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標籤還應當註明受託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受託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和加工、分裝日期;

(七)向中國出口的農藥可以不標註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應當標註其境外生產地,以及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另外,按照《農藥標籤二維碼管理規定》:“2018年1月1日起,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其標籤上應當標註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二維碼。”

《辦法》第十條規定:“農藥標籤過小,無法標註規定全部內容的,應當至少標註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劑型、農藥登記證號、淨含量、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等內容,同時附具說明書。說明書應當標註規定的全部內容。登記的使用範圍較多,在標籤中無法全部標註的,可以根據需要,在標籤中標註部分使用範圍,但應當附具說明書並標註全部使用範圍。”

總的來說,以上的內容是在農藥標籤上必須標註的,如果在審查農藥標籤時,缺失以上的部分內容,比如未標註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及含量、劑型、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產品質量標準號、企業名稱及聯繫方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重量、產品性能、用途、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標識、注意事項、中毒急救措施、貯存和運輸方法、農藥類別、像形圖、安全間隔期及每季最多使用次數、二維碼等內容,那就是標籤不符合《辦法》規定的要求。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農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三)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給予處罰。而且,該農藥涉嫌是假劣農藥的可能性較大,還可以進一步通過農藥登記證、農藥質量檢測判斷農藥是否為假劣農藥,如果認定是假農藥,其處罰力度更大。

三、農藥標籤上應該注意的主要內容

(一)注意農藥名稱。農藥名稱應當與農藥登記證的農藥名稱一致,而不能用商品名。農藥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並符合以下要求:

(1)對於橫版標籤,應當在標籤上部三分之一範圍內中間位置顯著標出;對於豎版標籤,應當在標籤右部三分之一範圍內中間位置顯著標出;

(2)不得使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

(3)字體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

(4)標籤上漢字的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除因包裝尺寸的限制無法同行書寫外,不得分行書寫。除“限制使用”字樣外,標籤其他文字內容的字號不得超過農藥名稱的字號。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劑型應當醒目標註在農藥名稱的正下方(橫版標籤)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籤)相鄰位置(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可以不再標註劑型名稱),字體高度不得小於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

混配製劑應當標註總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稱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稱及含量應當醒目標註在農藥名稱的正下方(橫版標籤)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籤),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字體高度不得小於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

(二)注意農藥“三證”號。“三證”號指農業農村部核發的農藥登記證號、省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農藥生產許可證(有關部局核發的有效期限內的生產許可證號或批准文件號、產品標準號)、企業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號。

農藥登記證,分為正式登記證和還在有效期內的臨時登記證。對田間使用的農藥,其臨時登記證號以“LS”標識,如LS20071573;正式登記證號以“PD”標識,如PD20080005。對於衛生用農藥,其臨時登記證號以“WL”,如WL20060315;正式登記證號以“WP”標識,如WP20070316。

產品質量標準,從標準的適用範圍和領域來看,主要包括: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部頒標準)和企業標準等。國家標準是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標準。行業標準又稱為部頒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佈國家標準之後,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企業標準主要是針對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而產生的。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只能在企業內部適用。

農藥生產許可證,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核發,實行“一企一證”,一個農藥生產企業只核發一個農藥生產許可證。原藥(母藥)生產範圍按品種填寫,製劑生產範圍按劑型填寫,同時區分化學農藥或者非化學農藥。

農藥經營者農藥進貨時查驗農藥標籤上“三證”的號碼,核對無誤後再購進。

(三)注意企業名稱及聯繫方式。企業名稱是指生產企業的名稱,聯繫方式包括農藥登記證持有人、企業或者機構的住所和生產地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等。

應當標註經依法登記註冊並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按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生產企業的名稱必須依法登記、註冊。生產企業地址是指生產者的所在地或主要駐所地。標註的名稱和地址應當與《營業執照》上名稱、地址相一致,且要具體、明確、易查詢。進口農藥產品應當中文註明原產國(或地區)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等。聯繫方式一般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如果委託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標籤還應當註明受託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受託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和加工、分裝日期。向中國出口的農藥可以不標註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應當標註其境外生產地,以及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稱及聯繫方式。

另外,劇毒、高毒農藥應當標明中毒急救諮詢電話。標籤上除以上需要有的聯繫方式,不得有其他的企業名稱及聯繫方式,比如總經銷、區域代理等。

(四)注意生產日期、批號、質量保證期、淨含量等。

生產日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分別用兩位數表示。

產品批號包含生產日期的,可以與生產日期合併表示。

質量保證期應當規定在正常條件下的質量保證期限,質量保證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兩年)或者失效日期表示。只有在質量保證期內的農藥效果才有保證。根據生產日期和有效期,判定產品是否還在質量保證有效狀態,不經營、購買沒有生產日期或已過期的農藥。

淨含量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特殊農藥產品,可根據其特性以適當方式表示。淨含量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固體農藥一般以質量單位克(g)或千克(kg)表示。液體農藥有的以質量單位克(g)或千克(kg)表示,有的以體積單位毫升(mL)或升(L)表示。特殊產品根據其特性以適當方式表示。

標識農藥商品的品種色帶。不同類別的農藥採用在標籤底部加一條與底邊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徵顏色標誌帶表示。除草劑用“除草劑”字樣和綠色帶表示;殺蟲(蟎、軟體動物)劑用“殺蟲劑”或者“殺蟎劑”、“殺軟體動物劑”字樣和紅色帶表示;殺菌(線蟲)劑用“殺菌劑”或者“殺線蟲劑”字樣和黑色帶表示;植物生長調節劑用“植物生長調節劑”字樣和深黃色帶表示;殺鼠劑用“殺鼠劑”字樣和藍色帶表示;殺蟲/殺菌劑用“殺蟲/殺菌劑”字樣、紅色和黑色帶表示。農藥類別的描述文字應當鑲嵌在標誌帶上,顏色與其形成明顯反差。其他農藥可以不標註特徵顏色標誌帶。

四、2018年1月1日以後生產的農藥標籤注意的內容

新頒佈的《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農業部公佈的《辦法》同時廢止。現有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與本辦法不符的,應當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籤和說明書。也就是說,2018年1月1日以後生產的農藥,必須按照《辦法》執行,那麼《辦法》有哪些新規定需要重視呢?

(一)限制使用農藥。《辦法》將原來沒有禁止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和高風險農藥產品,統一納為限制使用農藥,除“限制使用”字樣外,標籤其他文字內容的字號不得超過農藥名稱的字號。應該說,“限制使用”字號是標籤中唯一可以大於農藥名稱的標註。“限制使用”字樣,應當以紅色標註在農藥標籤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並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限制使用農藥應當標註“限制使用”字樣,並註明對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限制使用農藥,應當在標籤上註明施藥後設立警示標誌,並明確人畜允許進入的間隔時間。

(二)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農藥標籤要標註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應當以二維碼等形式標註,能夠掃描識別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信息。信息碼不得含有違反《辦法》規定的文字、符號、圖形。各企業印製,做到一瓶農藥一個碼。

怎麼通過二維碼判定農藥的真假。如果是2018年1月1日後生產的農藥產品,標籤上應當標註二維碼,二維碼具有唯一性,一個標籤二維碼對應唯一一個銷售包裝單位。首先,通過掃描標籤上的二維碼可以看到一個追溯網址,通過追溯網址可查詢該產品的生產批次、質量檢驗證。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產品不要採購。其次,核查登記證標註內容是否與中國農藥信息網公佈的登記核准標籤一致,登陸“中國農藥信息網”(網址:www.chinapesticide.gov.cn)。第三,核查農藥生產許可證。到農藥生產企業所屬的省農業主管部門網站或者電話查詢生產許可證號的真實性和許可生產範圍。第四,登陸國家工商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網站查企業信息是否真實。第五,查看“查詢次數” ,如果掃描進不去,或者掃描次數過多(一般10次以上),就要詢問企業,懷疑假劣產品。

(三)農藥標籤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

《辦法》規定:“標籤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標註在標籤的四角,所佔面積不得超過標籤面積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號不得大於農藥名稱的字號。”在2007年農業部發布第944號公告之前,農藥標籤上可以標註三種名稱,即通用名稱、商品名稱、註冊商標名稱。農藥吡蟲啉(通用名稱)功效相差不大,但在市場上就有700多個商品名稱,不同商品名稱的吡蟲啉價格相差幾倍甚至幾十倍,讓購買者無所適從。農藥標籤只標註通用名和商標。應當標註內容裡面並沒有註冊商標,也就是農藥產品標籤上可以不放商標,如果要放商標,就必須是國家工商局註冊的商標(R)。這樣,對標籤的個數沒有限定,也就是一個農藥產品,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的使用區域,標註不同的註冊商標,只是位置必須在四角,不能在中間;字號必須小於農藥名稱,面積不得太大,不能大於標籤面積的九分之一。

(四)重視安全間隔期。安全間隔期及農作物每個生產週期的最多使用次數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保障,標註應當符合農業生產、農藥使用實際。

下列農藥標籤可以不標註安全間隔期:

(1)用於非食用作物的農藥;

(2)拌種、包衣、浸種等用於種子處理的農藥;

(3)用於非耕地(牧場除外)的農藥;

(4)用於苗前土壤處理劑的農藥;

(5)僅在農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農藥;

(6)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殺鼠劑;

(7)衛生用農藥;

(8)其他特殊情形。

用於食用農產品的農藥應當標註安全間隔期。鮮食農產品,特別是大棚蔬菜,成熟期長,採收期分散,施藥的安全間隔期很重要,把握不好就容易農藥殘留超標。安全間隔期及農作物每個生產週期的最多使用次數的標註應當符合農業生產、農藥使用實際。使用技術主要包括施用條件、施藥時期、次數、最多使用次數,對當茬作物、後茬作物的影響及預防措施,以及後茬僅能種植的作物或者後茬不能種植的作物、間隔時間等。

五、農藥誤導虛假標籤主要內容

標籤中含有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一是造假者不知道農藥標籤和說明書還需要農業農村部核准,在批准農藥登記時公佈經核准的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的內容、核准日期,自己編造標籤內容。二是擅自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補充農藥標籤。所以,虛假、誤導的標籤主要表現為:

(一)誤導使用者擴大使用範圍。超過登記作物、防治對象範圍的宣傳,比如只登記防治柑橘樹紅蜘蛛的農藥,標籤上註明可以防止蘋果樹紅蜘蛛,或者防止其他害蟲。如,“本品可以防止十字花科蚜蟲和其他害蟲”。

(二)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登記播後苗前使用土壤噴霧的除草劑,標籤上印製“莖葉噴霧”;未按規定標註農藥安全使用間隔期和每季使用次數。如,“在大棚裡每隔7天使用一次”。幾種農藥分別在最小包裝上都印製或者貼有一個獨立的標籤,符合標籤要求,但是把幾種農藥裝在一個盒子裡面,外包裝盒子上註明“幾種農藥可以混合使用”。與農藥登記內容不符,隨意增加用藥量,如 “用藥次數和用藥量應當根據當地用藥習慣及蟎害發生情況而定”。

(三)誇大自己產品性能及效果。絕對性描述,給使用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如“本品對產生抗性的害蟲都有效”“ 本品無害、無毒、無汙染、無殘留,對人畜環境安全”“本品對不利環境影響小,藥效穩定”“本品可與大多數殺蟲殺菌劑、化肥混合使用”等。

(四)利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一般以全國性有權威的單位或者有名望的領導、學者的獎勵、榮譽、講話等,提升產品的影響力。比如,產品是全國××協會推薦產品,本品在××講話中得到認可,本品由××使用效果極佳等。

(五)含有保證高產、增產、剷除、根除等斷言或者保證。

(1)含有不科學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如 “具有強烈的殺蟲、殺蟎效果,可防治各種害蟲”。

(2)含有持效期、防治效果等時間或百分比的承諾,如 “防治效果極佳,防效可達 90% 以上,藥效持效期長,可達 50 天以上”。

(3) 含有對作物、人畜、環境絕對安全性的表述,如“無農藥殘留,對人畜環境安全”。

(4)與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不符,如在塑料大棚內種植的黃瓜,標籤上卻標註 “大風天或預計1 小時內降雨,請勿施藥”“在高溫、低溫時使用本品,不影響藥效” “本品對溫度不敏感,在相對較低的溫度下施藥,其保護和治療效果同樣好”“本品為滲透性農藥,耐雨水沖刷,不受下雨影響”。

(5)含有速效等不科學的表示,如 “在低溫條件下藥效更高,殘效期更長”。

(六)中毒急救。

(1)標註沒有科學依據的中毒急救措施,如 “誤服中毒,可用雞蛋催吐”“誤服中毒,可用高錳酸鉀洗胃”“中毒,迅速用鹼性溶液洗胃或清洗皮膚”“酒精飲料和奶製品會有利於肌體對藥劑的吸收”等。

(2)宣稱 “本 品不會引起全身中毒”“本品無中毒現象發生”“本品無中毒報道”“本品不會引起全身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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