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亂收費!青海省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公布

禁止乱收费!青海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公佈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

目錄清單的通知

青發改價格〔2018〕530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省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6〕141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於清理規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790號)精神,按照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定價範圍、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張網”要求,結合新修訂的《青海省定價目錄》,我們對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了清理規範,現予以公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目錄的為我省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下同)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

本目錄清單外,各地一律不得設立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未納入目錄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和委託人按照“自願委託、公平競爭、合理收費”的原則協商確定。未列入目錄清單、非企業自願委託而進行強制服務並收取費用的,為亂收費行為,企業或個人可拒絕繳納,並應向有關部門舉報。

二、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制度,並向社會公佈,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因國家和我省價格政策調整造成管理方式變化的,收費項目自動進入或退出目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越權制定收費標準,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執行。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營主體服務行為的監管,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有關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委託人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的服務;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價目表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

四、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誰定價、誰負責”的原則,對本目錄內授權各地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的項目實行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佈。同時,要切實加強對相關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管,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16〕566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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