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姓名公證助你不再「人在囧途」

【案例簡介】

當事人薛某耀於2017年12月13日來到廣東省潮安縣公證處報稱,因其名字中"某"字系生僻字,導致連到銀行辦理銀行卡開戶都不能,給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迫切希望變更名字,將"某"字變更為同音字"X",根據派出所的要求,特前來申請辦理聲明公證。

公證員接待了薛某耀,審查了其所提供的證明材料,認為薛某耀已經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變更名字的要求理由正當,經與戶籍管理部門溝通後,受理了其申請,同時特別告知:變更姓名後,本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不變,在使用原姓名期間有關的民事權利和法律責任繼續由本人享有和承擔,並將該告知內容寫入代書的聲明書中。薛某耀閱讀後表示無異議,並簽名確認,公證處審批後為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經證後電話回訪,薛某耀領取公證書後,如願變更了名字。薛某耀表示這份公證書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

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主要來源於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承載了對先祖的敬重、對家庭的熱愛等,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文化傳統和公序良俗。而"名"則源於主觀創造,為父母所授,承載了個人喜好、人格特徵、長輩願望等。而在社會活動中,公民的姓名則是一個人區別於其他人的的特定符號,也是進行正常有序社會事務的媒介。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此均有專門的規定,認為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專門就此作出立法解釋:"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案例點評】

實務中,公民變更姓名的,通常是變更姓氏或名字中的一種情形,也偶有姓名整個全改的,但無論如何,公民提出變更姓名的申請,須有正當、充分理由,不可任性。本例中當事人薛某耀的名字因包含有生僻字致生活不便,就屬於其中一種情形。以前電腦還未普及時,身份證和戶口本的信息幾乎全部是用手寫,其間,就有很多生僻字出現。目前所有部門中,公安人口信息庫專用字庫是最全的,但由於生僻字不屬於國家通用規範漢字,即使公安機關通過專門手段實現了戶籍信息的錄入等問題,並不表示在其他部門和行業領域能夠通行無阻。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脫紙化"時代的到來,普通公民的生活越來越便捷,但不少姓名中包含生僻字的公民卻因名字電腦打印不出來而四處碰壁,給工作和生活帶來了種種不便。面對這種窘況,他們有變更自己名字的迫切願望。變更姓名的聲明書公證就是公證機構對聲明人要求變更姓名這一意思表示的單方申請,依法證明其聲明行為的真實性而出具的公證。由於公民變更姓名不涉及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公證處有必要對申請人進行告知和提醒。本例中公證員特別將告知的內容導入到聲明書文本中,其做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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