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高額返利吸收公衆資金

為獲取汝康公司提成、獎勵,向他人介紹汝康公司“非零和”消費模式,吸引他人投資入股,被告人李某通過發展下線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0萬餘元,致使投資人遭受大量損失。近日,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集資罪被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2015年以來,吳某、殷某為獲取社會公眾資金,先後註冊成立瀘州汝康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無任何實際對外銷售活動,通過廣告、宣傳冊、網絡、媒體、大型酒會活動、新店開業剪綵、口口相傳等方式向公眾宣傳,展示其氨基酸系列酒、元寶楓系列產品及該項目的“廣闊前景”和“豐厚資金回報”,騙取公眾信任。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計並推行投資1.3萬元/單,首單1.5萬元,每週獲利380元/單,64周出局獲返利2.4萬元,介紹一人投單可獲2000元推介獎,團隊負責人可根據團隊總投資款按比例提成的投資返利模式,在全國各地開設“汝康非零和”商行、超市作為報單點,向社會公眾大量吸收資金。

2015年5月、6月,被告人李某經衛某介紹,開始投資汝康公司,並於2015年12月註冊成立武漢市礄口區非零和食品商行,任店長。自2015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為獲取汝康公司提成、獎勵,向他人介紹汝康公司“非零和”消費模式,吸引他人入股投資汝康公司“非零和”消費模式,先後吸引江某、曾某等人投資汝康公司,並授意曾某、江某發展社會公眾進行投單,許諾每發展一名新成員入股,就可獲取2000元提成獎勵。隨後曾某、江某通過口口相傳、微信宣傳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汝康公司“非零和”消費模式,承諾高額返利,吸收被害人投資款,並將所得投資款上交給吳某。至案發,被告人李某通過曾某、江某在連南縣地區發展下線人員44人,共吸收資金313.9萬元,共返還本利123.2萬餘元。2016年11月份,汝康公司不再返利到投資人賬戶,造成投資人大量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鑑於被告人李某是從犯且有坦白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吳錦芬)

■法官提醒■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以消費可得高額返利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犯罪,不僅使參與者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穩定。

非法集資類犯罪團伙很多都披上了合法公司的外衣,利用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進行“現身說法”的方式宣傳造勢,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公眾在作出投資時,應當選擇具有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或者批准允許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機構進行投資理財。同時提高風險意識,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所謂投資項目尤其要提高警惕,拒絕高息誘惑,謹防受騙。(via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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