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前進」四川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 確認條件的政策解釋

「告知·前进」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60號)精神,結合我省計劃生育政策沿革,現就全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規定如下:

一、基本條件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四川省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 。

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週歲。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殘達到三級以上)。

二、政策解釋

(一)關於年齡認定問題

1、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報。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為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一方可以申報。

(二)關於“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子女”問題

1、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範圍。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範圍。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出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辦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

2、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含送養、寄養、判隨前夫或前妻)和收養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計入現存子女數。

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長期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係的,為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1992年4月1日以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子女、戶口登記在一起的,界定為收養關係。

(三)關於“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依法鑑定為殘疾(傷殘達到三級以上)”問題

1、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2、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的,需提供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因養子女殘疾申報的,須與養子女有合法收養關係。送養方以已送養的子女殘疾為由申報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問題

1、夫妻關係須合法,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2、未婚而收養子女的人員不得納入特別扶助範圍。

3、對象資格審核以家庭為單位。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進行審核。

4、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年度發放。扶助對象年齡已超過49週歲的,從確認對象資格的年度為起點發放扶助金。

5、扶助對象再生育、再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的扶助對象,應自其再生育、再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時起,停止發放扶助金。

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

2008年11月6日印發

來源/社事辦 審核/楊維 編輯/何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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