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文禮投案自首後,又一廳級幹部也投案自首了……

據河北省紀委監委4日晚通報稱,河北省邯鄲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社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艾文禮投案自首後,又一廳級幹部也投案自首了……

王社群,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河北魏縣人,197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

1992.12-1995.06,館陶縣副縣長

1995.06-1996.05,館陶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1993.08-1995.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6.05-1998.01,館陶縣委副書記

1998.01-2001.09,涉縣縣委副書記、縣長(1997.09-2000.07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1.09-2004.12,涉縣縣委書記

2004.12-2005.01,邯鄲市委常委、涉縣縣委書記

2005.01-2005.03,邯鄲市委常委、秘書長、涉縣縣委書記

2005.03-2011.04,邯鄲市委常委、秘書長

2011.04-2011.08,邯鄲市委常委、秘書長、群工部長

2011.08-2013.04,邯鄲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長

2013.04-2015.06,邯鄲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市社會主義學院院長

2015.06-2016.06,邯鄲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省十一屆政協委員

此前的7月3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首次在對外發布的中管幹部審查調查消息中使用“已投案自首”表述。

我們黨始終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既依規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腐敗分子,又充分運用政策策略挽救幹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經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什麼樣的情形屬於自動投案呢?

根據《釋義》,自動投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被調查人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

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

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採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

被調查人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也屬於自動投案。

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於投案。

有的被調查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於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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