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板斷裂致二次手術的責任承擔


○劉 玲

2016年6月,付某因腿部骨折至某醫院接受治療,某醫院為付某實行內固定術。術前,該醫院醫生告知付某,手術使用的內固定價格有一萬多元到兩萬多元不等,其中兩萬多元的內固定可以永久植入人體不取出,避免二次手術的痛苦,徵詢付某用哪一種。付某考慮到自己年齡較大,想避免二次手術,決定使用兩萬多元的內固定。手術很順利,不久,付某便出院回家。

出院三個多月後,付某發現自己安裝的內固定處時常作痛,連平常行動都受影響。經拍片檢查,顯示其植入體內的內固定已斷裂成兩截。對此,某醫院卻讓付某自行去做手術取出來。付某無奈只得去其他醫院行內固定取出術,取出斷裂鋼板,

付某拿著取出的斷裂鋼板再次找到了某醫院,要求賠償損失,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付某訴至法院。某醫院以付某出院已多時,鋼板斷裂系其自身使用不當為由拒絕賠償。後經法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某醫院給付付某各項費用共計30000元。

內固定術後,植入的內固定醫療器械發生斷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常見的有器械質量缺陷、醫方手術不當、患者負重依賴等,其中質量缺陷爭議最為普遍。如果患者術後出現內固定斷裂,而醫院未盡審慎檢查注意義務,致使鑑定材料不充分,鋼板斷裂是否質量問題原因不明,則不能排除醫院所提供的內固定醫療器械存在質量問題,對患者因鋼板斷裂需另行內固定取出術造成一定的損害,應當按過錯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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