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有哪些行爲將會被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安子


《條例》第六十二條,針對交通違法行為的特點,將十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納入了個人信用管理。

一是隻與個人信用進行掛鉤,而未將單位信用納入;

二是隻針對帶有主觀故意,且性質較為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個人信用記錄。

符合這10種情形,個人信用記錄將受影響: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三)由他人替代或者替代他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五)三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違法處罰決定的;

  (六)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進行互相追逐、競駛、競技、駕駛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七)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八)駕駛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九)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

  (十)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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