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子
《條例》第六十二條,針對交通違法行為的特點,將十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納入了個人信用管理。
一是隻與個人信用進行掛鉤,而未將單位信用納入;
二是隻針對帶有主觀故意,且性質較為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個人信用記錄。
符合這10種情形,個人信用記錄將受影響: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三)由他人替代或者替代他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五)三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違法處罰決定的;
(六)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進行互相追逐、競駛、競技、駕駛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七)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八)駕駛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九)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
(十)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