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費的計算標準你知道嗎?

安置費的計算標準你知道嗎?

一、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徵收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安置補助費給付的初衷是解決失地農民生存和生活問題。由此可知,安置補償費對失地農民具有生活保障的功能。

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

1.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安置費的計算標準你知道嗎?

其中,年產值的計算,與土地補償費年產值的計算方法相同。被徵收單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均耕地的數量和平均年產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單位年產值高,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就高;反之則低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如果依照法定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在這種情況下,安置補助費的最高標準為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2.徵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計算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徵收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對徵收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徵收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安置補助費標準時,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範圍內,結合當地的情況,對耕地和非耕地(如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補助費作統一規定。在確定安置補助費數額時,被徵地單位要明確應該享受安置補助費的人數。

安置費的計算標準你知道嗎?

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人口數必須按農業人口計算,非農業人口不在計算範圍之中,必須是擬議徵地前居住的人口,開始擬徵地後遷人的戶口不包括在內。除上述法定標準外,《土地管理法》還做了一些特殊規定,以確保安置補助費補償的足額到位。第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第七款: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大家關注轉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