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這樣拿……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書面憑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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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勞動合同也有不少學問,比如它應包含哪些內容?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拿經濟補償金?如果這些問題你不瞭解,可能就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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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6種情形 單位不得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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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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