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周刊」雷人!徵收指揮部、司法所聯合下達的《風險告知書》

作者丨王小明

「拆遷週刊」雷人!徵收指揮部、司法所聯合下達的《風險告知書》

這是一篇看圖說話的文兒,小明在此對配圖稍加解析:

「拆遷週刊」雷人!徵收指揮部、司法所聯合下達的《風險告知書》

如圖所示,是一份由徵收指揮部(即房屋徵收部門)與屬地街道司法所聯合下發給被徵收人的《風險告知書》。這樣一份措辭犀利的風險告知,究竟是否客觀、適當、合法呢?被徵收人又該如何去理解和“配合”呢?

其一,所謂“整村拆遷配合簽約獎”系典型的捆綁式獎勵,即將某一戶的簽約與否同整村其他各戶關聯起來,形成戶與戶直接相互影響、牽制甚至施壓的政策效果。需要指出的是,在徵收拆遷中,徵收補償協議應當是以被徵收人為主體逐一簽訂的,而不是由一群人一起籤的。被徵收人只能對自己的簽約行為負責,也只會為自己的補償安置結果承擔後果。村裡的其他鄰居怎麼著,和你完全無關。日子終究是自己的。想明白這一點淺顯的道理,這類捆綁式獎勵的合理性就該遭受一下質疑了。是否領取,被徵收人要做到心中有數。

其二,“聘請律師打些無用官司”是什麼意思?律師代理費怎麼就叫“損失”了?無疑,這是赤裸裸地詆譭徵地拆遷維權律師的行徑。

是否委託律師介入,是每一個被徵收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徵收維權律師依法代理案件,其代理行為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和律師行業協會的許可,不是某份“風險告知書”應當妄加議論的事情。把律師的介入作為“風險”來看待進而發文誤導廣大群眾,這足以反映當地政府的短視與法治意識的淡薄,是與法治政府的構建完全背道而馳的錯誤認識。

其三,“房屋被強拆,面子沒了”,面子重要還是未來的生計重要?難道為了所謂“面子”被徵收人就要犧牲日後生活的基礎保障這一“裡子”嗎?相信每一個富於理性的老百姓都能作出自己的判斷和選擇。

筆者最後想指出的是,這樣的《風險告知書》是嚴重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的,當地政府應當對其立即進行查處並收回。不過,此類文書在法律上並無任何強制力,不具備對被徵收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作用。故廣大被徵收人完全可以對其視而不見,按自己內心的真實想法解決自己的補償安置問題,該配合配合,該維權維權。聽蝲蝲蛄叫,還能不種莊稼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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