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延工傷申請時間應擔賠償責任

公司拖延工傷申請時間應擔賠償責任

編輯同志:前年5月我因工受傷,當時公司承諾為我申報工傷,但一直不兌現,去年4月我自己填寫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請公司蓋公章,但公司一直拖了兩個月直至當年6月才蓋章同意申報。材料遞上去後,社保部門以已超過1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請問我該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讀者:張守業

張守業讀者: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原本答應為你申報工傷而未及時履行申報義務,當你個人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請求蓋章時,公司既沒有告知你工傷認定申請不需要單位蓋章,也沒有及時給予蓋章,明顯是故意拖延時間,具有逃避義務的惡意。公司的一系列不作為導致你錯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編髮:天河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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