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產權的商鋪到期後,會被開發商收回嗎?

遙控俠


產權到期是指你的土地使用年限到了,也就是你租賃了40年的土地,擁有使用權。如果土地到期了,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是土地回收,然後補償你的建築。不過大家要注意,目前70年產權房的補償是明確,40年和50年還不明確,補償是肯定補償,補多少,按照什麼標準還不好說。

二是繼續租賃使用。其實,大部分都是繼續租賃使用的,而且畢竟還能用,也沒必要拆了在建。所以,繳納一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合約所規定的年限,你就可以繼續使用了。


簡單幫大家理清一下關係

我們的產權其實是由兩個部分組成:

一是建築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其實包括一切權利,但是要注意,我們很多建築物都是相連,比如樓房中,只有一戶是你的。所以,縱然你可以擁有一切權利,也不能在改變自有建築物的情況下影響其他業主的權利。

比如你砸了承重牆,這樣就會涉及到樓宇安全問題,通常會強制要求你將牆體修復,甚至可能沒收你的裝修押金。

當然,一般人也不會待著沒事兒跟房屋格局較勁,畢竟喜歡DIY的人,大可以去買大通間,何必要砸牆這麼麻煩呢。

二是土地的使用權。這方面大家都明白,不論是我們的住宅,還是購買的商鋪,土地性質都是租賃的。也就是說,作為業主僅有土地的使用權,以及在土地限期內的交易權,並且沒有改善土地應用性質的權利。

而建築的土地主要分為三種使用年限,分別是70年,50年,40年。

70年不僅是居住用地,這方面很多人說錯了。70年使用權的土地,其實是工業、教科文衛體,綜合類用地。不過因為此類土地知識建設住宅,所以叫著叫著就變成了居住用地。

優點就是民水民電,可以落戶,能劃分學區,有天然氣,還能用公積金貸款。至於缺點,對比50年和40年的房子來說,基本沒有缺點。

50年產權也是工業、教科文衛體,綜合類用地,與70年相比,一個是年限少了20年,同時使用商水商電,不能落戶,不能劃分學區,還沒有天然氣。最重要的是貸款比例高,不能用公積金,並且一般都是貸十年。

通常此類土地都是建設工廠、商業綜合體等等,因為早期工廠都是此類用地,所以一般將稱之為工業用地。當然,此類用地也有很多建住宅的,一般的公寓大多是50年或40年用地。

40年產權用地稱為商業、旅遊、娛樂等用地,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商業用地。其基本狀況和50產權差不多,包括水、電、落戶、貸款等問題。

另外,40年和50年用地,還有一個缺點,就是在建設住宅的時候,公攤面積一般比較大。原因是他們建設的標準相對較高,比如需要一個大門廳,還有比較多的應急通道等等。

另外,還要幫助大家明確一點,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開始計算的。

舉個例子,比如開發商2010年拿地,你2020年得到房子,實際產權是要根據性質減去這十年的。

三類產權到期後這麼辦?

目前70年產權有明確規定,要是房子沒問題還能住,或者沒有其他發展需要,那就自動續期。當然,一般都是住不到70年就拆遷了。

拆遷的原則是“房隨地走”,因為房子是你的,永遠是你的,碎了也是你的,所以縱然這塊地不給你用了,也得解決房子的問題。

而一般就是拆遷補償,在另外一個地方提供給你一個居住的房子,並且按照市價補償給你一部分差價,同時還有各類人力成本的補償,還有臨時安置費,再免費提供給你一個房屋的使用年限。

大體情況就是1:1.3,不過具體是多少還不好說。另外,以前買房也便宜啊,在加上市場幫你溢出來的價格,補償方面收穫是不低的。

而40年、50年的土地使用方面,基本上也都是一個原則,要是沒什麼發展用途的話,只要業主聯合主動續期就可以了。不過目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補償標準。

而如果能續期的話,還要對土地價值進行評估,不過因為再續期的時間比較短。所以一般都在大家的承受範圍之內。


總體來說,這篇文章是藉著問題,幫助大家明白一下建築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之間的關係和差別。對於想要買房子的人來說, 市場上無非就是住宅和公寓兩種,公寓以50年和40年的居多。不過,雖然看起來公寓不合適,但是公寓相對便宜很多,這也是很多人購買公寓的主要原因。

當然,至於如何選擇,還要綜合分析,很多人不喜歡公寓,實際上與公寓的水、電和不能落戶也有直接關係。

最後,希望這篇文章的介紹,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言詹詹


四十年產權的商鋪到期後,會被開發商收回嗎?

自開發商把房子賣給你之後基本就沒有開發商的事情了,所以不會被開發商收回,而是有可能被政府收回。

我們先來理解一下土地使用年限的劃分:


70年產權,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居住用地,這種地塊建蓋的房子到期後無需申請,自動續期。這個大家都清楚,畢竟我們 現在購買的普通住宅都屬於這一類。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產權是40年,可以建造商店、影院、飲食店、寫字樓等等。

按照《物權法》相關規定,商業供地土地使用期只有40年,而且到期後需要主動申請續期,續期也有可能被駁回。如果沒有主動續期或申請續期被駁回,不僅土地產權要被國家收回,連房子也可能會被國家無償收回。具體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以及《暫行條例》第四十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一般而言不會出現申請續期被駁回,如果被駁回可能是:

1、這個地塊需要另作他用,比如建安置房、其他規劃項目等。

2、商改住。商改住也就是大家所說的40年產權的公寓,這類公寓價格低,不在限購範圍內,頗受一些資金不多的人喜愛,但實現對應的也有許多缺點,申請續期被駁回也是一個非常不穩定因素,因為商業改住宅本就脫離本來的用地性質,被無償收回也在常理之中。


視覺財經


四十年產權的商鋪到期了怎麼辦?這是很多購買了商鋪或投資了商鋪的投資者都比較關心問題!

根據作者查詢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其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40年產權的商鋪到期後如何處理有了明確的規定。

通俗的講就是兩條:

1、商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你的商鋪歸屬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這一條是商鋪所有者最不原意看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我住三環南


我雖然不是專業人員,但是問出這種問題完全可以說明對產權的不明確,40年產權實際上主要是指的土地使用權。

40年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房子還是你的,但是土地不再是你的,這種情況下需要申請土地續租,如果獲批,那麼可以繼續使用。如果未獲批或者沒有申請續租,很有可能會被無條件收回。這種情況下不是開發商收回,土地國有,被政府收回。但是根據物權法商鋪或者是房產依舊屬於個人,在土地收回的過程中如果需要拆遷會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補償款。

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是,產權到期後房子不會被開發商收回。但是土地很有可能被政府收回。產權與物權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私塾燕先生


改革開放以來,商業性質四十年產權的房子,已經面臨到期問題。《物權法》出臺後,保障了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但是我們國家的土地是擁有使用權,故而現在拿到的房產證已經改成《不動產證》,就是為了將要出臺的續租使用權作準備的。如果只是按照城市土地級差基準來續繳,那是一點點錢,大家應該都能承受;但如果政策出臺是根據當時的評估價為基準,雖然每套房攤下來的土地面積只有幾個平方,隨著城市土地的水漲船高,也會是一筆不小的支出。更何況土地是使用權還要徵收房產稅,這本來在邏輯上也是有矛盾的!僅供參考


超話房地產




針對商鋪產權到期的這個問題,商鋪和住宅真的好像存在一定的區別,只不過住宅是70年以後到期,可以根據物權法自動續期,一切功能有可能全部消失,但是可以繼續使用擁有,但是不具備其他任何的功能,只具備居住功能,其他的功能將全部喪失,例如轉售功能,抵押功能,貸款按揭功能,包括拆遷也會大打折扣,以上的這些功能將全部一次性消失。

商鋪的40年產權到期,要遵循幾個原則,一個原則是要根據城市規劃,確定要不要進行重新規劃,重新規劃等不再續期,不重新規劃的可以續期,也就是土地再次出讓,繳納土地出讓金,再次擁有商鋪的產權,包括一切功能。

另一個就是想要恢復所有功能,只能交費,繳納土地出讓金,這些功能再次開啟,包括住宅和商鋪都是一樣的,為什麼會這樣呢?

這個和我們的土地性質有關係,我們的土地性質不是私有化的,而是出讓年限制度,一般的情況下,住宅土地的出讓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的出讓年限為50年,商業用地的出讓年限為40年,當然,98年以前,也有一些土地的出讓年限很奇葩,20年的也有,30年的也有,但是到期之後再次出讓,都是按照新規定執行。

新的規定就是,住宅70年,工業50年,商業40年,再次出讓後的年限,就是這麼計算的。

很多人總是擔心,商鋪到期後會不會被收回?

這裡有一個實際和理論的情況,為什麼會這樣,這就是法律界限,和執行界限之間區別。

法律規定,是否續期,這取決於城市規劃,如果城市規劃需求,需要重新對地塊進行建築物升級,那麼就不能續期了,這個時候一切功能消失,包括地上建築物,土地,等等,全部無償收回,這是房地產法規定的,大家可以研究一下房地產法。

如果沒有重新規劃的需求,可以繼續持有使用,但是必須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才可以繼續享用,這是理論上的規定,實際上會怎麼樣?

實際的執行過程當中,般情況下住宅的配套商鋪,是不會拆遷的,也不會進行重新規劃,理論上只要他不進行重新規劃,你也不進行買賣的情況下,也不需要進行續期,可以完全繼續使用商鋪,應該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這裡有一個風險,隨時想拆就能拆你的,還有一個實際的問題,一個城市那麼多商鋪,不可能都要進行全部規劃,不動產部門也不會挨家挨戶的去勸你們,過來趕緊辦理續期吧!

顯然是不現實的,實際的執行情況,一定是隻要你不進行買賣,不進行抵押,理論上這個商鋪,一直歸你使用,也可以出租,但是不論租戶也好,還是你自己也好,都面臨法律風險。

阿永哥點評:

一是商鋪投資的未來還不明朗,二手商鋪的未來更加不明朗,會觸動商鋪經濟在未來,處於僵死化的狀態,很有可能為了適應,未來商鋪經濟的發展,更加市場化,推動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有可能商業土地會改革。

二是目前商鋪投資,買賣稅費高,增值以後稅費更高,而且商鋪的泡沫較大,二手商鋪存在的有價無市狀況,產權未來不明朗,更會讓二手商鋪便成為冷凍狀態,所以商鋪的投資租金回報率,必須在十七八年之內收回。

超過這個時間值的,個人建議一律pass掉。

好了,就說這麼多吧!

買房有難事,就找樂福居;關於房子,還有什麼其他的疑問,可以隨時搜索關注公眾號[樂福居]留言給我,我會直言不諱,有問必答,最後祝願每一個人,都有一個溫暖的家!


樂福居


40年後,估計買鋪的人都七老八十了。他要敢無償收回,買商鋪的這麼大個團體會答應嗎?我商鋪開發商那裡接手就過了兩三年,現在一年了也還沒租出去,本都沒撈到你無償收回試試看。到時我都七老八十了。你說地是你的,那房子是我的。我把我房子拆了,讓上面的房子懸空行不?反正七老八十了也不怕死了。


星夢1688888


“四十年產權的商鋪"這個說法本身就錯了。商鋪的產權永遠是購買者的,沒有年限講,久遠後倒了,那些材料也是購買人的。所說四十年是指商鋪下的國家土地只有四十年使用權。四十年後繼續使用則又要交土地使用費才獲得繼續使用權。如果到時國家收回土地則對商鋪給予補償。


龔老師\n


這問的是什麼問題?小編怎麼連這種問題都問的出來!即便40年後沒有了產權,又和開發商有半毛錢的關係?土地都是國有的不知道嗎?即便收回也是國家收回!目前貌似已經有部門出來解釋了產權到期後主動續延產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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