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保險合同中有效指定受益人非常重要!

來源:富厚學苑(ID:FuHouXueYuan)

建議收藏|保險合同中有效指定受益人非常重要!

孫倩律師教你如何指定受益人

案情

張總是個在當地小有名氣的企業家,他的結髮妻子叫小鳳,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張總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寫的是小鳳的名字,也同時註明了身份是妻子以及身份證號。之後他們因感情不和,離婚了。

離婚後不久,張總碰到了年輕貌美的佳佳,很快他們就墜入了愛河,不久佳佳就懷孕了,張總很滿意,便去與佳佳度蜜月,可是天不遂人願,張總在國外度蜜月期間出車禍去世了,之後佳佳回國收拾遺物,發現張總給自己投保了一份300萬的意外險,但是受益人寫的是:妻子小鳳。佳佳想:自己可是他的現任妻子啊,這300萬的保險理賠金應當屬於自己,於是她就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過核實,也通知了小鳳,小鳳知道了情況後,更是振振有詞,她說自己才是這筆保險金的受益人。

小鳳和佳佳相持不下,要去打官司一決勝負。可是這一打官司,知道張總去世的人就越來越多了,很多債權人紛紛找上門來,老王便是其中之一,他說張總欠他400萬,這300萬的保險理賠款應當先償還自己的債務。那麼究竟這筆保險理賠金應當屬於誰呢?

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因為根據以上案例顯示:張總給自己投保的保險合同當時約定的受益人,既包括了姓名又包括了身份關係,因此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應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如果是這樣的一個法律結果,那麼這筆保險金屬於張總的遺產,應當先去償還老王等人的債務,而小鳳和佳佳誰也得不到

這樣的結果確實讓人大跌眼鏡,所以說:有效指定了身故受益人的法律結果,與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或指定無效的法律結果,有著天壤之別。為了進一步瞭解,指定身故受益人帶來的法律結果,我們做如下假設:

假設:保單的受益人約定了“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則該筆保險金屬於張總去世時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而根據上述案情,佳佳肚子裡的孩子,是尚未出生的嬰兒,但根據我國的繼承法第二十八條,應當預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因為約定了“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也是有效指定的受益人,所以老王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保險金份額無須償付老王的債務。

值得一提的是:

本案和假設的情況,最終都是由張總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但是法律意義卻迥然相異。假設中的指定受益人是法定繼承人,是一個有效的指定,該筆保險金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的理賠金,不作為張總的遺產進行處理,因此可以隔離張總的債務;但是本案中的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因此這筆保險理賠金就不屬於受益人的,而是被保險人張總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須先償債。所以這筆保險理賠金最終會作為張總的遺產先去償還老王的債務。但是如果在本案的保單中約定了第二順位受益人,那麼這筆保險理賠金也不會變成張總的遺產,從而拿去償債,而是直接歸屬於第二順位的受益人,從而該筆保險理賠金得以保全。

所以我們會發現,身故保險金有時候會變成遺產,我們以為已經指定了受益人,但法律的結果卻可能是未指定受益人,而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則會帶來保險理賠金的性質和歸屬的顯著區別。

另外涉及的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約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三)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後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後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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