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臨牀試驗全球發展史:經過了慘痛教訓

核心提示:作為試藥行業唯一規範的GCP,在全球是如何從無到有,並在中國實施的?

藥物臨床試驗全球發展史:經過了慘痛教訓

GCP 中文名稱為“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是規範藥物臨床試驗全過程的標準規定。記者 鍾軒/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鍾軒 北京報道

近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委派,由山西省藥品認證管理中心雷嵐芬任組長的專家組一行對四川大學華西廣安醫院藥物臨床試驗機構GCP資格認定進行了現場檢查。

檢查組分別對華西廣安醫院GCP機構辦公室、倫理委員會以及10個專業組的硬件設施設備配套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對GCP機構辦公室、倫理委員會以及10個專業組的人員職責、應急預案等文件資料進行系統的檢查指導。

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中文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這是國內目前針對試藥全過程的唯一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並參照國際公認原則指定而成。很多國家都有自己的GCP。

而這個規範由來背後,則是一條條因不安全藥物逝去的生命。那麼,GCP在全球範圍內是如何從無到有,如何在中國開始實施的?

GCP的全球演變

目前臨床試驗的雛形,是戰爭時期的人體試驗。

據四川大學華西臨床醫學院專家梁茂植介紹,歷史上,在世界範圍內發生過的人體試驗有五種類型:自體試驗、欺騙試驗、強迫試驗、天然試驗、自願試驗。

自體試驗是先輩們為探索真理的自身奉獻;欺騙試驗是主要對在押犯人採取的強迫試驗,最典型的是日本731部隊和納粹德國集中營。

天然試驗是戰爭、天災、瘟疫後的回顧性研究。自願試驗便是現在通用的針對新藥、新技術,讓健康人或適應症患者進行的臨床試驗。

全球範圍內,迫使對試藥進行嚴格規範的,有三個重要事件。首先是持續了4年的紐倫堡審判。這場審判由“二戰”戰勝國對歐洲軸心國的軍事、政治和經濟領袖發起的,由於審判主要在德國紐倫堡進行,故稱為紐倫堡審判。

這場審判中的被告中,除納粹德國的軍政首領外,在1946年,還有23名納粹醫學專家和教授也被推向法庭。他們被指戰爭期間,借用科學實驗和優生之名,殺死了大量猶太人、戰俘以及其他無辜者,這些人被研究者稱為“沒有價值的生命”。

最終,此次法庭審判的解釋形成了《紐倫堡法典》,它牽涉到有關人體實驗的十點聲明,基本原則是必須有利於社會,應該符合倫理道德和法律觀點,並且“受試者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

這是歷史上第一部有關人體研究的國際倫理指南,並作為國際上人體試驗的行為規範。

另外,在20世紀,歷史還發生過涉及人體試驗倫理的重要事件。如,1932年發生在美國阿拉巴馬州的“梅毒”事件。當時美國的醫生,對600名男性黑人(其中399例是“梅毒”陽性患者),進行了長達6個月到40年的自然病程觀察,而沒進行干預。有100人死於“梅毒”併發症,史稱“塔斯基吉梅毒實驗”。

此事引發的最大倫理爭議是,醫生觀察了病情,沒有進行干預、告知或治療。

第三個事件是1959年,德國各地出生了像海豹一樣畸形嬰兒。專家對怪胎進行調查後,在1961年發表論文稱,造成的原因是很多孕婦在懷孕期間服用了“反應停”。這是治療女性懷孕早期嘔吐服用的一種藥物。後據統計,1957年-1963年之間,全國因此導致的畸形兒達1萬多個。“反應停”禁止銷售9個月後,再無發生過海豹畸形兒。

基於“梅毒”和“反應停”,1964年,許多專家在芬蘭赫爾辛基舉行醫學大會時,首次頒佈了《赫爾辛基宣言》,這是世界範圍內關於人體試驗的第二個國際文件,比《紐倫堡法典》更加全面、具體和完善。

另外,“反應停”事件是藥品臨床監管史上的轉折點與分水嶺,從那次後,世界各國政府才意識到,應通過立法來要求藥物上市前,須經過臨床試驗來評價安全性與有效性。後來,經過大量臨床試驗後,GCP在全球範圍內逐步形成。

GCP在中國

1977年美國《聯邦管理法典》,首次提出GCP概念,1991年,韓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也制定了GCP。到了20世紀90年代,全球範圍內的GCP到了法制化管理時期。標誌性事件是1995年世界衛生組織頒佈《WHO藥品臨床試驗規範性指導原則》。

而中國GCP發展相對較晚,客觀原因是,中華民族數千年來,發展形成了以草藥為主的診病治療體系。只在近一個世紀以來,西藥才逐漸進入我國。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我國製藥工業非常落後,幾乎談不上對藥品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我國政府為保障人民健康,大力發展製藥工業,但當時自行開發研製新藥的能力較弱而以仿製藥為主。

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國內外製藥業的迅速發展和新藥開發研製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管理部門通過不斷總結多年藥政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和借鑑國外先進的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和發展了我國的藥政管理體系。

我國的GCP與臨床藥理學發展並行。1980年,北京醫學院建立了國內第一個臨床藥理研究所,此後,上海、廣州、杭州、合肥等地也建立了一批臨床藥理研究所。當時,行業的代表人物有桑國衛、周泓灝等。

1983年,衛生部批准醫療單位建立首批部屬臨床藥理研究基地,首批有14家,二三批共計42家100多個基地的專業被獲准。1998年重新確認了共計81家378個臨床藥物試驗專業。1985年,衛生部在北京成立藥品評審委員會。

1992年,我國專門派人參加了WHO-GCP指南的定稿會議,回國後開始醞釀起草GCP。1997年,衛生部藥政局領導和專家參加了ICH(人用藥品註冊技術國際協調會議)。隨後參照ICH、GCP,經7次修訂,於1998年3月頒佈了我國首部《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範》(試行)。

1999年9月1日,國家藥監局正式頒佈第二版。

第三版是2003年9月1日實施的,從那時開始,我國長達10多年,未對CFP進行過修改,一直使用至今。據悉,在2015年和2017年分別進行過一次修訂,目前仍無定稿。(該報道記者署名為化名)

原標題《藥物臨床試驗與GCP的全球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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