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遇車禍意外身亡 僱主要從保險中「分一杯羹」

今年1月19日凌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發生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一輛拉水泥的大貨車與一牽引車掛車相撞。事發時,小秦的父親作為裝卸工就坐在拉水泥的貨車上,事故發生後,秦父經搶救無效當天去世。

法院判決僱傭秦父的老闆及掛靠公司共同賠償小秦一家人約27萬,但判決生效後,僱主一方突然提出其曾為秦父購買了可以賠付50萬的保險。如果家屬想拿到錢,需要先給僱主一方寫一張欠條,等50萬到賬後,家屬再把多出的錢退回來。

員工遇車禍意外身亡 僱主要從保險中“分一杯羹”

▲事故現場,圖據CDTV-2視頻截圖

凌晨慘烈車禍裝卸工身亡,法院判各擔50%責任

1月19日凌晨,在成都市新都區新繁鎮白鶴街,一輛拉水泥的大貨車與一重型牽引車掛車相撞。拉水泥的貨車嚴重變形,車上一乘客當場死亡,司機陳某和小秦父親受傷。送到醫院後,小秦父親經搶救無效後當日死亡。

家住簡陽的小秦說,父親在外打工已十多年,一直幹裝卸貨物的活兒,工作時間一般是在晚上至次日凌晨。事發時,大約是凌晨1點多,小秦的父親和另一個裝卸工坐在貨車上,準備趕往下一個地點裝卸貨。貨車經過新都區繁崇路與白鶴街口時,遇到許某駕駛一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到此路口,隨後兩車發生激烈碰撞。

為索賠,小秦將貨車司機陳某、對方司機許某,及其雙方的僱主、掛靠公司及相關保險公司一併起訴至成都市新都法院。最終,新都法院判決兩名司機陳某與許某,應對秦父的死亡各承擔50%的侵權賠償責任。由於事故發生時,陳某和許某都是在工作,從性質上看,屬於正在從事僱傭活動。因此,法院認為,真正承擔責任的應是僱傭涉事司機的雙方老闆。兩車的掛靠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算下來,相關被告方一共應賠償小秦一家約73萬元。其中,在交通事故保險賠償之外,僱傭陳某的老闆劉偉及貨車掛靠公司重慶盛億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需要賠償327400.85元。扣掉此前劉偉一方付給原告的喪葬費53000元,法院最後判決劉偉及重慶盛億公司需賠償原告274400.85元。

員工遇車禍意外身亡 僱主要從保險中“分一杯羹”

▲僱主方支付喪葬費、住宿費等收據

突然冒出50萬保險賠償,僱主竟然提出這個要求

8月23日,上述判決生效後,一名自稱是劉偉合夥人的男子高彬彬,給小秦打電話稱,在秦父生前,公司曾給他買了保險,現在可以賠50萬。“法院判我們賠27萬多,現在我們多給你們追加幾萬,剩下的錢就給我們,也彌補一點我們的損失。希望你們家屬能配合,給我們打個欠條,然後提供下理賠需要的材料。等保險公司把錢(50萬)打到你們家屬賬上後,再把多餘的部分退給我們。”小秦向成都商報記者提供了一份他與高彬彬在8月23日晚上的通話錄音,高彬彬在電話中如是說道。

在法院的判決書中載明,出事故的貨車實際車主是劉偉,但小秦表示,出事後,一直是高彬彬與他聯繫,包括此前處理父親喪葬時,高彬彬稱自己為劉偉生意上的合夥人,代表僱主一方給了小秦一家喪葬費、住宿費等共53000元。

從父親出事到現在7個多月,無論是私下溝通還是在法庭上,僱主一方從未提過給父親買過這樣一份保險。“給我父親買的保險,現在父親出了意外,受益人應該是我們家屬,車老闆憑什麼還能來分錢?”

在小秦看來,法院判車老闆和掛靠公司賠的27餘萬,與這“50萬保險賠償”是兩回事,車老闆想用這50萬來填平那27餘萬的賠償,即便主動追加幾萬,但剩餘的錢還要給車老闆。“相當於車老闆在這場事故中,非但沒有掏腰包賠償我父親的死,反而還賺了一筆錢。有這個道理嗎?”小秦希望核實到保險是否屬實,於是在電話中不斷追問高彬彬具體險種、保險公司名稱、保單號等信息,對方始終拒絕告知,只提到是重慶的一家保險公司。

掛靠公司:

50萬保額系車主與掛靠公司共同出錢購買

8月25日,成都商報記者致電高彬彬。高稱自己幫助劉偉管理生意,一直代表僱主一方出面處理這次事故。“我可以保證,這份保險絕對是真實存在的,騙保那種違法的事我們不會做。這保險是我們出錢買的,為啥要告訴他們呢?車子出事故,我們也有很大損失,花了很多錢,也想彌補些損失,這都應該理解一下。”

高彬彬表示,可以在27餘萬的基礎上再多給家屬幾萬元,所以他認為這是一件雙方都獲益的事。關於保險的具體信息,高彬彬仍拒絕告知,並稱只有和家屬商量好,家屬願意先打欠條或者簽訂相關協議承諾把一部分錢退回來,且配合提供理賠所需的材料,他才會提供相關保險信息。

8月27日,記者聯繫上重慶盛億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一譚姓工作人員,其稱自己是該公司法務,關於事故貨車及秦父的投保情況,該工作人員告訴成都商報記者,的確存在這樣一份總保額50萬的保險。“劉偉給這個貨車在平安保險買了一份30萬(保額)的保險,是車上人員的意外險。如果車子發生意外,車上人員可以享受的險種。然後,我們公司在太平洋保險又給這個貨車買了20萬(保額)的保險,也是車上人員意外險。但法院判決時,沒有把這兩份意外險算進去。”

記者進一步詢問上述兩份意外險的受益人是誰,該譚姓工作人員表示,“受益人應該是受害者,如果受害者去世,那就是家屬。如果劉偉先把錢賠償給家屬了,那理應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隨後,小秦以家屬身份諮詢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客服人員查到重慶盛億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購買的具體險種為駕乘人員人身意外險,被保險人為秦父。而平安保險的客服人員則向小秦表示,未查到有關劉偉那部分的投保情況。

律師說法:

如果上述50萬保額均是為秦父投保的人身意外險,那僱主和掛靠公司能否以此來抵扣27餘萬侵權責任賠償款?對此,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佔認為,意外險賠償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意外險的賠償款應當屬於死者家屬,而不應該用來抵扣僱主和掛靠公司本應承擔的侵權責任賠償。

“我認為,意外險應該理解為僱主和掛靠公司給員工的福利,如果員工出現意外事故,員工或員工家屬可以領到這份保險金作為補償。而法院審理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僱主和掛靠公司賠的27餘萬,屬於承擔貨車司機的侵權賠償責任。而意外險的賠償是基於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互相抵扣。”王英佔說道。

至於僱主一方要求員工家屬簽訂借條或相關協議返還一部分保險金,王英佔認為這不合理,且顯失公平。“一般來說,保險講求一個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用來填補被保險人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因此僱主或者掛靠公司不能從中獲利賺錢。”

四川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尹靜認為,如果保險標的是人身,保險的賠付與交通事故責任的賠償不能混為一談。“人身險的受益人一般情況下是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與被保險人有親屬關係的人,如果被保險人死亡,那保險金應按照保險合同支付給受益人,被保險人也是受益人且死亡的,按其遺產處理,即由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繼承人繼承。僱主和掛靠公司沒有追償或分割人身險賠償款的權利。”

如果購買的保險標的是車輛,比如座位險等,尹靜表示,僱主和掛靠公司在支付受害人的賠償後,可向投保車險的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關係進行理賠。“實際給付了受害人多少賠償,那就向保險公司理賠多少保險金。如果僱主一方要求理賠的額度超過實際給付金額,還要求家屬打欠條退回多餘的賠款,這種行為涉嫌違法。(受訪者供圖、視頻截圖來源於網絡)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趙瑜

轉自:中國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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