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一、合法取得的私採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二、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但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明力不足。在此,探討一下有關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問題。

1、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儘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儘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2、錄音器材

儘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採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復制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3、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於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4、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4)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5、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三、人民法院判例

上海法院

全國首例採納錄音證據的案件已於2002年5月23日在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決。該案件中,原告以雙方感情不和為由要求法院判決離婚。被告提出,法院依照原告訴請判決的前提條件是原告償還其欠被告的5萬元人民幣。被告為證明其與原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向法院提交了其與原告之間談話的電話錄音。原告則對此表示不知情,對該債權債務事實不予認可,但沒有提供反證。法院認為,該2份錄音證據內容均與本案事實存在密切關聯,且二盒錄音的內容均與本案事實存在密切關聯,足以相互佐證,可以確認其對本案事實的證明效力。故判決原告應當向被告償還該債務,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南京法院

2003年11月18日,南京人林某因做生意缺乏週轉資金,向好友江某借款28500元,並出具借條一張。借款後的兩個星期之內,林某分兩次償還了13250元,尚欠15250元。在屢次催討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江某將林某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林某償還欠款。

為了佐證自己的主張,江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條和錄音資料等兩份證據。錄音是2003年11月30日,江某在與林某通話過程中錄下的。根據錄音的對話內容可以證實林某的確有向江某借款並出具借條;江某懷疑借條有假,要求林某當面更換借款條據,但林某拒絕更換。

一審法院認為,該錄音系江某和林某通話時錄下的,錄音的取得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錄音來源合法。錄音內容經林某和江某確認,雙方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故該錄音證據確鑿可以採信。儘管林某提出該錄音證據不管是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存在疑點,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但由於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法院不予採納。據此,法院判決林某必須償還15250元給江某。一審判決後,林某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法院。林某主張,江某提供的錄音證據不能證實是原始錄音,因為該錄音一直保存在江某手中,不排除剪接、加工、偽造的可能。

中院認為,林某在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聽錄音播放後,對法院記載錄音內容而形成的筆錄的內容沒有異議。林某懷疑錄音內容存在剪接、偽造的可能性,一審法院在江某交納鑑定費的情況下,徵求林某是否同意鑑定時,林某明確表示“無必要鑑定”。林某對此應承擔拒絕鑑定的相應法律後果。因此,林某主張錄音的形式和內容均存在疑點依據不足,不予採信。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江偉律師/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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