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滅門慘案兇手漂白成作家,警方靠一顆菸蒂找出真兇

王春 劉雲/法制網

近日,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號法庭,隨著法槌聲響起,一起發生在23年前的滅門慘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汪某明、劉某彪一審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995年,兩名犯罪嫌疑人為搶劫錢財,在湖州織裡鎮一旅館先後殺害4人,包括一家3口和1名旅客,社會反響巨大。在潛逃多年後,其中一名嫌疑人漂白身份,成為知名作家,另一名嫌疑人已成為企業主。

作為湖州史上最大一起未破命案,湖州警方經過22年鍥而不捨的努力,最終成功偵破此案,兩名嫌疑人落網。現今,兩被告被判死刑。

殺人犯漂白成知名作家

1995年11月29日凌晨,織裡鎮晟舍村響亮的警報聲劃破了冬夜的平靜。當地一家旅館發生命案,民警趕到現場後發現,旅館老闆閔某生、老闆娘錢某英、老闆孫子閔某及旅客於某峰4人被殺害。

經法醫鑑定,4名被害人均被鈍器擊打頭部致死,作案手段十分殘忍。案件被定性為搶劫殺人案。

如此殘忍命案,到底何人所為?案件水落石出,嫌疑人是劉某彪與汪某明。根據檢察機關起訴,劉某彪,出生於1964年,歸案前為某校刊編輯;汪某明出生於1953年,小學文化,歸案前是上海某公司職員,兩人是安徽南陵老鄉。

據劉某彪交代,他與汪某明住得很近,1995年秋收的時候,他在汪的家中寫作,唉聲嘆氣的。汪問怎麼了,他說女兒眼睛手術失敗了,需要錢,自己去打工又被人偷了,“當時就想搞點錢,說要是能搞上一兩萬塊錢,就能解決問題了”。

曾經在湖州織裡鎮打過工的汪某明說,織裡鎮的人錢比較多去搞點來,這是兩人第一次商量要去搶劫。劉某彪的供述,似乎像他寫的小說一樣情節豐富離奇。後來,他找到老表幫忙,讓鐵匠打了一把匕首,還用充電器做了一個假炸彈。不過,他說自己膽子小,並沒有帶上這枚炸彈去織裡鎮。

1995年11月28日,汪、劉兩人來到織裡鎮,入住位於晟舍新街的閔記飯店,伺機尋找作案對象,並又購買了一把榔頭和一卷尼龍繩。

很快,與他們同住一個房間的山東人於某峰成為目標。11月30日凌晨,趁於某峰熟睡之際,兩人用榔頭猛擊於某峰頭面部數下致其死亡,劫得20餘元。

因所劫錢財較少,兩人又以退房結賬為由,將旅館的閔老闆騙至房內,對其綁手、塞嘴,威逼錢財。劫得金戒指一枚後,汪某明用榔頭猛擊閔某生。

為進一步劫財,他們又以同樣方式將旅館老闆娘錢某英、閔老闆夫婦年僅12歲的孫子殺害。隨即,兩人在房內大肆翻找財物並搜得100餘元。經法醫鑑定,4名受害人均被鈍器擊打頭部致死。

兩人作案後從旅館一樓後門逃離,自此“人間蒸發”。

此後幾年間,劉某彪搖身一變成了知名作家。農民出身,只有初中文化的他,憑藉自己的中短篇小說集《一部電影》獲獎,2013年7月加入了中國作協。2014年11月,他創作的25萬字歷史演義小說《行者武松》出版,並改編成50集電視劇劇本。

寫給妻子的書信成罪證

為了在茫茫人海中找到真兇,22年來,湖州市公安局歷經5任局長,從未停止對此案的偵查。

2017年,湖州警方抽調刑偵技術人員和專家組成專案組,並下設重要線索查證組、物證蒐集檢驗組、大數據後臺支援組、重點地區調查組等,對這起命案再次發起強攻。值得慶幸的是,警方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多年來都保存完好,成為22年後破案的關鍵。

DNA生物鑑定技術的發展,給此案的偵破帶來契機。2017年,通過對當年案發現場物證的鑑定以及大量的摸排,警方將嫌疑目標鎖定為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的劉氏族人。

“你想要我當逃犯?”“村裡人都知道了?派出所是來找我的?”這是作家劉某彪2016年發表的一篇題為《豆腐》的中篇小說中,主人公楊景麗的臺詞。文章發表後的第二年,劉某彪就接到了配合公安機關進行DNA採樣的通知。

辦案民警陳紅躍介紹,2017年8月8日,他化裝成科研人員,以調查劉氏家族遷徙及當地衛生狀況的名義,到劉某彪家中找其抽取血樣。兩天後檢驗結果出來,劉某彪的DNA與案發現場菸蒂上的殘留唾液吻合。民警連夜趕至劉家,將其抓獲。現場視頻顯示,當時穿著條紋T恤和肥大短褲的劉某彪,順從地讓民警戴上手銬。他沒有反抗,而是說:“我等你們到現在。”

事實上,在接到通知後,劉某彪第一時間聯繫了失聯已久的汪某明,並在DNA採樣的當晚,寫了一封書信給他老婆,交代了自己20多年前犯下的命案,說自己受了20多年的精神折磨,終於解脫了,請家人不要想不開,接受這個事實。

這封書信也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

法院判決兩被告死刑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等問題,展開辯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明、劉某彪搶劫殺人的事實有在案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應當以搶劫罪對兩被告人定罪處罰,並依法判處死刑。

被告人汪某明的辯護人認為,本案系超過追訴時效後經過最高檢核準進行追訴,且案發後被告人汪某明一直奉公守法,並未再犯罪,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彪的辯護人認為,劉某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於汪某明,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明、劉某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致4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雖然被告人汪某明、劉某彪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劉某彪後又對部分犯罪事實翻供,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

因此,湖州中院判決:被告人汪某明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某彪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湖州中院判令被告人汪某明、劉某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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