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0-510MHz爲授權頻段 主要用於廣播業務

近日, 中,有一處表述有誤(見下文加粗文字):

一旦新版《要求》實施,意味著LoRa將無法在470-510MHz非授權頻段上展開組網應用,背後受影響最大的是LoRa在國內的產業鏈。

在2014年2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下文簡稱《規定》),亦或是被廢止的2010年版(工信部令第16號),均將470-485/485-566MHz頻段的主要用途劃分給廣播業務等使用,次要業務包括固定、移動、無線電定位。

470-510MHz為授權頻段 主要用於廣播業務

2014年版

470-510MHz為授權頻段 主要用於廣播業務

2010年版

在《規定》的3.2.1中,對於主要業務和次要業務的區分,如下:

470-510MHz為授權頻段 主要用於廣播業務

在《規定》的1.3.21條中,對於廣播業務的定義:

470-510MHz為授權頻段 主要用於廣播業務

可以看到,470-510MHz早已被明確為主要供廣播等業務使用,並不是非授權頻段,且在5.291條中加以說明,不得對現有或規劃中的廣播電臺造成有害干擾。

470-510MHz為授權頻段 主要用於廣播業務

早在2012年7月19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地面數字電視管理的通知》提到,“地面數字電視廣播是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政府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重要渠道,是廣大人民群眾獲取新聞信息、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基本手段。同時,廣播電視頻率是國家資源,必須按照國家和總局的有關規定統一規劃、合法使用。”

2013年11月26日,在《地面數字電視廣播覆蓋網發展規劃》中提到,推進地面電視數字化轉換三步走,其中,到2018年底,全國地級(含)以上城市地面電視完成向數字化過渡。

2017年12月13日,《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要求》)發佈,對2005版進行了更新。

其中,《要求》特別提到,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設備無需辦理頻率使用、臺站設置和設備型號核准許可,且該設備不能干擾其他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也不能提出免受其他無線電業務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

該設備不能干擾其他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也不能提出免受其他無線電業務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說明了此次更新版要求的重要性。

新版《要求》的即將出臺,進一步規範了通用無線遙控設備、無線傳聲器、民用無線電計量儀表等類型設備使用頻率和範圍,不僅是保證廣播業務的正常開展,也在全方面保障數字電視有序推進的同時,保證前述多項《要求》中提及的業務正常使用。

2017年11月10日,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工信部網站同一天的披露,無管局在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調研中,便涉及地面廣播電視業務發展規劃和頻率需求。

470-510MHz為授權頻段 主要用於廣播業務

470-510MHz為授權頻段 主要用於廣播業務

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總則的第一條便是,“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2017年年底,據媒體披露,無管局計劃2018年制定完善物聯網、車聯網頻率使用規劃。

隨著萬物互聯時代的到來,和數字電視的推進,只有具備前瞻性的頻率規劃,才能保證各行業的協同發展,需要進一步對《規定》進行細化和明確:

470-510MHz為授權頻段 主要用於廣播業務

因此,可以預期,《要求》的即將出臺,有利於諸如藍牙設備和無線局域網等設備在非授權頻段的規範和正常使用。

470-510MHz為授權頻段 主要用於廣播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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