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生堂內有「名堂」,賣淫活動被曝光

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以組織賣淫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謝某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4月,謝某某任南寧市良慶區良慶鎮弘良路臨時農貿市場一家養生堂經理,負責管理店鋪,為客人介紹店裡服務項目(包括賣淫服務項目)。每次賣淫行為結束之後,技師韋某某、蒙某某等人將每次賣淫所得按30元至50元不等的抽成交給謝某某。該養生堂內有四五間房是專門用來從事賣淫活動的場所,房間外圍設置了一扇指紋密碼鎖的鐵門,只有謝某某、從事賣淫活動的技師才能打開該密碼鎖進出鐵門。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官以案說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不僅打擊組織賣淫等犯罪行為,同樣打擊賣淫、嫖娼違法行為。每一位公民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任何觸及違法犯罪的行為都將會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

文:徐昕 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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