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殺妻藏屍案兇手被判死刑,朱母稱兒子自首被忽視將上訴,這個案件里自首情節能影響最終判刑嗎?

知史明智養慧


在法律面前,依據中國的國情而言,理應法理大於情理,無論是誰,在法律面前終歸人人平等。你的命是命,別人的命就不是命嗎?雖然說如今的法律已然沒有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一說,但中國法律也不可當做兒戲,如果來了先例,那以後都可以說是失手,那法律豈不是形同虛設?

對於此次案件,我們必須確定兩點,第一,既然是失手殺人,既然是自首,那為什麼不第一時間報案呢?第二,藏屍一百天,出門吃喝玩樂,吃喝嫖賭,無所事事的樣子,他似乎已經做好了赴死的準備。從這一點而言,他沒有任何悔過情結,也就不能算是自首了,說的好聽點兒,“對不起,您已經錯過最佳自首時期,你只能在死亡證明上簽字了”。我們不能否認在法理面前,從一個母親而言,母愛的偉大確實令人同情。但所得到的也只能是同情。畢竟,事情已經發生了,還是如此的令人髮指。無論從何種角度而言,這都是違背公眾法律道德的事情,必須對這種人進行嚴懲,才能還於世人一個和諧的法治社會。

也許,豬母認為她兒子自首情結被忽視,但不知你是否想到,當你兒子忽視別人生命的時候有多麼的可怕。在這件案件中,自首情結與殺人犯,殺人以後的種種惡劣行為相比,已然顯得不值一提了,一點都沒有看出來一絲的悔過。而卻要在無法隱瞞事實的情況下悔過,很顯然,這是心虛的表現。其行為都是法律所不能容忍,從社會道德輿論而言,對於這種人從輕處罰,將很難服眾。

在如此完善的法治社會下,僅僅用“大意”一詞就可以從輕處罰的話,就可以免除死刑的話,那無論如何都是說不過去的。法律是有原則,也是有底線的。畢竟,這是人命關天的大事,豈容將生命當做兒戲?我們為法院的正義宣判感到欣慰,也為楊女士的遭遇感到惋惜。從戀愛到結婚,以及婚後犯罪者的種種表現而言,他都算不得一個合格的丈夫,很顯然其是一個沒有責任心的人,更沒有勇於承擔責任的表現,這樣一個人,怎麼能讓世人相信呢?僅僅靠“懺悔”就可以了嗎?完全沒有道理。

也在此警醒更多的女孩兒,愛情真的不可當兒戲,如果僅僅靠顏值來評定一個人的話,也許你對於他是死心塌地,但他卻有可能將你視為可有可無,對於愛情,選對了則是幸福一生,如果一旦選錯,那就可能是一輩子的遺憾。“先是始於顏值,而後陷於才華,最終考驗人品,才能嫁給愛情”,如果只有其一,那是極為不可靠的。尤其是所謂的顏值,正所謂,人不可貌相,憑長相找陪伴自己一輩子的人,最終受傷的只能是自己。



鳳凰涅槃宋晨聲


上訴無非就是多活一段時間而已,對結果會有多大影響呢

2017年1月,上海殺妻藏屍案一經媒體曝光,群情激憤、輿論譁然,誰也想不到有人竟然會對如此深愛自己的妻子下此毒手!朱曉東被逮捕之後,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昨日,兇手朱曉東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庭後,朱曉東母親(以下稱“朱母”)認為自己兒子從小懂事聽話,不可能會預謀殺人,且法庭在量刑時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情節,即朱曉東是自首,應該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刑,自己肯定會上訴!

那麼,事實和法律規定究竟是怎麼樣的呢?

首先,根據檢察院披露的事實可知,朱曉東在婚後一直沒有正經的工作,卻還一直花著楊某的錢與其他人搞婚外情,進而才引發了不斷的家庭矛盾。朱曉東更是事先就買了各種有關殺人的書籍,並最終購買了冰櫃,這些都是為了殺人做的準備。試想,如果不是朱曉東事先準備,誰會在家中置辦一個大而無用的冰櫃呢?這一切都說明朱曉東這一切是做了充足的準備,是典型的有預謀的故意殺人!

其次,關於自首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之前主動投案交待所有犯罪事實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朱曉東在殺人之後三個月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機關投案的,被法院認定為構成自首。

但是,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一)》如果案件之中存在自首情節的,則需要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本案中,朱曉東利用殘忍的手段殺人楊某,並將屍體藏在冰櫃100多天,在犯案之後甚至還惡意透支楊某的信用卡四處旅遊,與其他女子開房,這能證明他真的有悔罪表現嗎?當然不能!朱曉東之所以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皆因事情已經藏不住了而不得已而為之,妄圖以此來逃避法律的嚴厲制裁!

故一審法院認定朱曉東的犯罪事實清楚,且社會影響惡劣,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無不當,哪怕是上訴,二審法院應該也會同樣認定

最後,上訴是被害人的權利。朱曉東可以自行提出上訴也可以委託其近親屬提出上訴,二審的審理期限一般是兩個月,可能被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經上級法院批准之後可以延長兩個月,如案情複雜的,經最高院批准,可以再次延長。本案中,朱曉東本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也就無所謂案情複雜了,哪怕是上訴,二審應該也會在四個月之內作出判決,之後將進入死刑複核程序。

留給朱曉東的時間不多了!

朱母聲稱這個判決對她而言無異於天塌下來了,可是誰的孩子還不是自己的心頭肉呢,被害人楊某從小成績優異,孝順父母,父母也是將其作為掌上明珠啊!

既然這麼心疼兒子,就應該從小好好教育,而不是等到惹了大禍才想起來彌補,畢竟,為時已晚!


羅召均律師


看起來朱母認為她兒子有自首情節,所以不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應該判處死緩(兩年考驗期過,可以轉為無期徒刑)。

我來說說我的看法:

第一我認為法院判處朱犯死刑立即執行是正確的。又不是所有的殺人犯自首,都可以判死緩。這樣的話,那豈不是所有的殺人犯反而無所顧忌了。自首僅僅是法院量刑時需要考慮的一個情節,最終判處刑罰需要綜合考慮。

第二其實我認為朱犯都不能視為自首。其他案件中的自首情節,是用來認定罪犯有悔改之意,用以確認他主動降低社會危害性的。本案中,朱犯殺人後藏屍三個月,又使用種種偽裝手段。加上還有其事先學習藏屍手段的消息,只能說明其蓄意殺人。最後去投案,也不能認定其有所悔改。


第三上訴是罪犯的權利,朱母當然可以去上訴。但是我認為二審肯定會駁回上訴。所謂天在看,殺人兇手一定會伏法。


律師獨角獸


其實2013年,有個轟動全國的富二代吉星鵬殺妻案,沒有認定自首,沒有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緩刑,等下細聊:

先說說自首的作用: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並不是一定應該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朱曉東的母親之所以認為自己的兒子自首情節被輕易的忽略,可能是因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而根據最高院和上海市的相關量刑指導意見中提出,對於自首情節,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最高可以40%)。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所以,自首的結果,法院還會綜合考慮,不是所有的自首都能獲得從寬處罰。

但是即便沒有被認定自首,如果有其他情節,即便是故意殺人,也有可能保命,比如南京吉星鵬案中,被告人就沒有被認定自首,依然死緩,保命。(所謂死緩,就是判處死刑,但緩期兩年執行,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就自動改為無期徒刑等,其實就是等於保命。)

南京吉新鵬殺妻案,因是家庭糾紛,被判處死緩

如果是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的命案,適用死刑也會十分慎重

針對死刑,我國司法機關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強調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並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指出:“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比如2013年南京吉新鵬殺妻案,被告人因為言語爭執,砍了妻子幾十刀,手段特別殘忍,主審法官認為,被告人吉星鵬罪行極其嚴重,但鑑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犯罪,結合案情可對被告人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本案中,吉星鵬並沒有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也沒有被法官認定為自首,但因為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犯罪,因此判決吉新鵬死緩。(不過吉星鵬在死緩期間又在監獄裡數次打架故意犯罪,一旦故意犯罪判決生效,將撤銷緩刑,執行死刑)



而目前朱曉東被認定了自首,但依舊被判處極刑,其家人必定不滿意,所以會以自首情節被忽略為理由上訴。


一審法院對自首的認定

但是,根據本案一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公開判決中,就有對自首的相關認定:

本案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朱曉東自首,但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其間,朱曉東還用被害人的錢款、身份證,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等,肆意揮霍享樂,無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故依法對朱曉東不予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的判決其實表明,他們並沒有忽視朱曉東的自首情節,而是認為,其自首行為,並不代表其真誠悔罪,其在作案後三個月,旅遊,開房,將妻子藏屍冰櫃,因此其雖然有自首,但也沒有悔罪表現。所以,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朱媽媽恐怕對自首二字有什麼誤解,才這麼激昂的要上訴。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抱著悔恨抱歉負罪的心理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願意接受法律嚴懲的一種行為方式。相比有些做案殺人後的東躲西藏,讓公安人員費心勞神的去破案抓捕,自首確實有一定的改過意義。在判決量刑時候,法庭是會給予一定的寬恕。但自首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有的犯罪嫌疑人殺人後就在現場不動,等著公安人員來帶走。有的犯罪嫌疑人做案後會考慮一二天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伏法。這都算得上合理的自首。

在本案中,朱是有預謀的安排步驟殺害楊的,不是激情犯罪,而且殺人後藏屍冰櫃三個月,看到再也隱瞞不下去了,權衡利弊後才去自首。與其說是自首,不如說是情勢所逼不得不去,因為他也明白,他是跑不了的,不自首最後也是會被抓捕歸案的。

他的這種自首與真正的自首意義完全不同,已經沒有自首所具有的悔過負罪的心情,是不得不自首罷了。

一般殺人案,基本上都是一方做事太過分太激進,惹怒另一方起了殺心才動手的,在這個案子中,楊乖巧懂事,品行端正,善良溫柔,處處為朱考慮,是一個標準好妻子好媳婦,這樣的好女人本來是應該得到老公的疼愛和喜歡的,可惜她遇到朱這種心狠手辣冷血無情的人渣,莫名其妙的被殺掉了。這是典型的濫殺無辜型案件,不死刑不足以平民憤。

朱媽媽信口雌黃,包庇縱容朱的犯罪行為,長長的三個月時間裡,自己媳婦突然不見了,難道不找找不問問?家裡房間突然多了一個大冰櫃,自己不打開看看?綜上所述,朱媽媽應該是知道兒子犯下的罪過,三個月裡應該是千方百計在想對策,最後實在看隱瞞不下去了,才去陪同朱去自首。

而且東窗事發後一個勁的說自己兒子還小不懂事,殺楊是無心之過,一再強調有自首情節要求輕判。想問問,你的兒子是孩子,別人的女兒就不是孩子?有如此自私自利不明事理的媽媽,朱會濫殺無辜的就不難理解了。在這個案子中,朱媽媽的罪過一點不比朱本人少。

朱媽媽現在知道拼命上訴來延長兒子的生命,為何不從小教育他遵紀守法,踏實努力做個好男人呢?現在無論怎樣狡辯已經沒用,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作為一個母親,愛孩子是本能,這一點天下父母都是一個樣的,但過分的溺愛和失敗的教育最終會毀了孩子的一生。

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這是中國人所共知的道理,不需要任何解釋,每個人都得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朱媽媽還是接受現實不再上訴為好,佛祖面前懺悔自己的人生吧。


雨打梅花無字詩


護犢之情可以理解,但是絕不會影響法院最終的死刑判決。最多是讓你這個惡魔兒子多浪費些乾淨的空氣,多糟蹋些糧食罷了。



朱曉東雖有自首的情節,但與其所犯下的累累罪行相比較,就顯得微不足道。不殺不足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不殺,不足以撫平生者心靈的創傷,不殺,何以平民憤,不殺,何以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


楊麗萍與朱曉東是在一次聚會上認識的,這個單純的女孩被朱曉東外貌、氣質所吸引,很快就墜入愛河。儘管家人不怎麼看好朱曉東,但楊麗萍還是執著的與朱曉東踏入婚姻的殿堂。然而,婚後沒多久,朱曉東惡劣的本性就暴露無遺。又開始和別的女人來往,甚至連工作都辭了,吃喝全靠楊麗萍一人的工資。有一次,他在網上和一個女人打情罵俏時,被楊麗萍發現。朱曉東為表決心,立下字據:今後只愛你一個,絕不和別的女人來往,絕不和別的女人聯繫……


朱曉東說一套,做一套,依舊偷偷和別的女人來往。但他對楊麗萍的交際管的特別嚴,甚至把她手機裡的QQ與微信都刪除了,真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乖乖女與渣男的婚姻根本不可能長久,也不會長久。楊麗萍與朱曉東婚姻似乎也走到盡頭,倆人由剛開始的慪氣,到後來的爭吵,最後發展到離婚,雖然在民政局沒離成,但倆人的婚姻已經脆弱的像一張紙,稍有風吹草動,就會支離破碎。

朱曉東自與與楊麗萍鬧離婚以來,就有了殺死楊麗萍的預謀。為此,他特意在網上買了一本“死亡解剖臺”,書中描述的冰箱藏屍情節和他後來的藏屍手法如出一轍。

那天早上,楊麗萍又抱怨了朱曉東幾句,朱曉東便兇相畢露,掐住楊麗萍的脖子,直至她停止呼吸。而後,他從容拿來一個被套,將楊麗萍的遺體放進去,再放進陽臺上的冰櫃中冷凍起來,這一放就是105天,這個冰櫃距離朱曉東的睡床僅僅五米,想想這是多麼令人毛骨悚然的事。

不僅如此,他還轉走了楊麗萍卡上的3萬多元,並用其信用卡消費10萬元,如無其事過起花天酒天的日子,同時,用楊麗萍的手機與其家人隔三差五聯繫一下,以製造楊麗萍還活著的假象。

在楊麗萍父親60生日的當天,朱曉東明白,已與楊麗萍105天沒見過一面的丈人,如果在生日當天還看不到女兒的身影,肯定會報案。紙裡終究包不住火,與其等著公安局上門,還不如自己主動投案自首,也許能減輕懲罰,最少不至於判死刑。就是抱著這種僥倖心理,朱曉東才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自首的。他的自首不是對自己罪行的懺悔,更不是什麼良心發現,最多期望是免去一死。

朱曉東殘忍的殺死楊麗萍,並藏屍105天,期間,還盜用死者的錢財,與別的女人開房、吃喝玩樂,可謂是天良喪盡,泯滅人性。所以,無論楊曉東的母親如何狡辯,也難救兒子狗命一條。


洛水清風cuixiaosheng


8月23日上午,震驚全國的上海殺妻冰櫃藏屍案宣判——犯罪嫌疑人朱某被判死刑立即執行。該事件的來龍去脈,已經有很多朋友覆盤,在此不做過多陳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審結果宣佈之後,朱某的媽媽表示,兒子殺妻是一時失手大意,應該被諒解,所以會繼續上訴。

是不是說“大意”這個理由,就可以讓殺妻惡行被原諒呢?

這不禁讓我想到了歷史上的一件案子。

那是在東漢末年,剛剛投靠曹操的劉備被呂布打的狼狽逃竄。逃跑中跑到了一個叫劉安的獵戶家中。劉安聽說這人是鼎鼎大名的劉皇叔,心生貪念,想要抱劉備的“大腿”來換取榮華富貴,於是十分殷勤地招待他。

劉備提出想要吃肉,可正是兵荒馬亂,劉安家別說肉了,米麵都沒多少儲存。為了自己的“前途”,劉安看著在廚房裡忙碌的妻子,眼前彷彿出現了一座金山。經過了短暫的心理鬥爭,劉安終於還是惡向膽邊生,衝進廚房將自己的妻子殺死,剃下妻子手臂上的肉拿給劉備做肉羹吃。劉備十分滿意,許以劉安高官厚祿。

第二天一早,劉備將要離開,路過廚房時發現了劉安妻子的屍體,才得知昨天晚上自己吃的竟然是人肉!得知真相的劉備,心生惡寒,馬不停蹄地趕回了自己的營地,把這件事告訴了曹操。曹操覺得這是顯示自己仁德的大好時機,不僅沒有懲罰劉安,還派人送了幾百兩黃金給他。

但劉安的故事到此還沒有結束。劉安殺妻以後,對外謊稱自己妻子是帶病身亡。劉安妻子孃家姓餘,只有一個老實巴交的弟弟,不善言辭唯唯諾諾,眼看劉安的罪行就要被埋沒了。

特別幸運的是,餘家弟弟娶了一個異常剛烈的妻子鮑氏。鮑氏前來看望小姑,劉安卻支支吾吾表示妻子已經病死了。鮑氏心生懷疑,不依不饒一定要開棺驗屍。

在鮑氏的堅持之下,棺材最終還是打開了,裡面是一具殘缺的遺體。餘家人悲痛欲絕,怒斥劉安,並把劉安一紙訴狀告到官府!

公堂上劉安振振有詞,表示自己是為了供奉劉皇叔,為了天下大義而殺妻。

雖然劉安殺妻證據確鑿,但是涉及到了劉備以及曹操這樣的大人物,縣官不敢判決,

只得作罷。

餘家人怎麼可能放過這個兇手,帶著訴狀不斷上告,狀紙上怒陳道:

“即使款待皇上,也不能殺老婆吃肉,這哪裡還有人性,這樣的人不嚴懲,天下誰還敢結婚!”

這一告就是幾十年。幾十年後,曹丕登基,縣官把這件奇案上報。由於涉及到自己的父親,曹丕也不敢判決。這時候劉備正好因為被陸遜火燒連營氣死在了白帝城,他靈機一動,宣佈說:“劉安既然如此忠心劉備,劉皇叔剛去世沒人伺候,就派劉安下去照顧劉皇叔吧!”於是派人將劉安活埋。

活埋的地點,正是劉安當初殺妻的廚房!

惡有惡報,無論是朱某還是劉安,為了自己的一己私慾,居然連自己的結髮妻子都可以殺害。這樣的惡人,古往今來都不會有什麼好下場。

大義,不行;大意,更不行!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全歷史


不少人可能會氣憤地問,朱曉東把妻子楊儷萍殺害後藏屍冰櫃105天,並模仿妻子口吻與外界聯繫,最後實在遮掩不了,這才迫於無奈去投案,這怎麼可能是自首呢?

但是氣憤歸氣憤,由於在其投案之前,無論是楊儷萍的朋友、家人,還是司法機關,都不掌握楊儷萍被害的事實,根據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該條還對什麼是“自動投案”作了假釋,“犯罪事實未被司機發覺,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所以,朱曉東在犯罪事實未被發現之前,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

但是對於自首,《刑法》第67條只是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又沒有說“應當”從輕或減輕,而且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裡也明確表達了,“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或者在犯罪前即為逃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再者,朱母還忽略了一個事實,或者是由於其不懂法,或者是其故意混淆視聽,一審判決上明確認定了朱曉東屬於自首,不過由於“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期間,朱曉東還用被害人的錢款、身份證,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等,肆意揮霍享樂,無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故依法對朱不予從輕處罰

道理已經講的很清楚明白了,雖然朱曉東構成自首,但是他並不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說實話,這樣的判決是符合社會公眾的預期的,法律就是要懲惡揚善,弘揚社會正氣,像朱曉東這樣的“渣男”,所作所為實在是人神共憤。儘管當前對死刑是嚴格適用,堅持“少殺慎殺”,但是對於朱曉東來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告慰死者,不殺不足以慰藉死者家人!


打虎拍蠅


對於上海殺妻藏屍一案,被告人被判處死刑,這屬於量刑適當,判決正確。被告人也是咎由自取,罪該如此。

這個案件無論從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作案過程以及作案結果來看,對於被告人都是當判死刑。唯一對於被告人有利的就是其有投案自首情節,如果被告人沒有投案自首這一行為,那麼被告人被判死刑就是連一點理都沒有了。



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告人作案後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投案自首是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並不是必要情節。在本案中,被告人雖然投案自首,但是其投案自首不足以彌補其罪大惡極的犯罪行為,所以並不能對其從輕處罰。

就像一個人殺了一百個人之後,如果投案自首之後就可以免死,就可以不判這個人死刑了,那麼任何罪犯殺人之後都會自首的。這可能嗎?

被告人的母親說:其兒子的自首被忽視。這只是她一面之詞,其袒護自己兒子之心也可以理解。但是像這樣的案件,相信檢察官會注意這一自首情節的,辯護律師也不會不提這一情節的,法院更不會忽視這一情節的。只是這一自首情節不足以抵消其死罪罷了。

當然,對於被告人來說,這是對其有利的情節,被告人當然可以以此理由上訴。但是可以想像:被告人的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的可能性極大,等待被告人的將是最後的審判。


法重情深


我們先來看一下案情回顧,幫助大家梳理一下整個案件:

看到上海殺妻藏屍案的朱曉東被判處死刑,當時第一感覺渣男終於得到了應有的下場,可謂是大快人心,罪有應當,殺人償命!

距被害人死後長達近兩年之久,正義的一刻終於來臨。對死者有了一個交代,對被害者父母有了一個交代。

一、誰知道到了下午的時候,又看到了兇手朱曉東要提前上訴,其辯護律師和朱母接受採訪時表示:一定要上訴,法院已經接受了筆錄。因為朱母一直相信兒子是失手殺人,並不是蓄意謀殺!朱母相信兒子有自首的情節,而被忽略了!

朱曉東曾經寫給受害人的小紙條


最令人氣憤的是朱曉東母親的態度,我們在她身上看到的是“慈母多敗兒”的樣子!總把自己孩子當作不懂事的孩子慣著寵著,造成兇手像小孩一樣“任性”地草菅人命,最終落得害人害己的下場!面對殺人的兒子,她為其百般辯護:“這個事情確實是我兒子不對,下手了馬上報警搶救,他是害怕呀,他也是小孩,也沒經歷過什麼事情。”

這一家人的三觀太有問題了!

案子發生後,學生家長緬懷楊老師

二、再來說一下關於自首情節的定量:

從案中的的情形來看,朱曉東的行為顯然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實施殺人行為後,也沒有悔罪的表現,如及時救治傷者,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自首。相反,朱曉東為了掩蓋真相,將妻子的屍體藏於冰櫃內。在之後的三個多月內,朱曉東冒充妻子,通過微信與亡妻的家人和朋友聯繫。直到2017年2月1日,自覺無法隱瞞的朱曉東,才在其母親的陪同下自首。此時距離案發已經過去105天。所以,朱曉東的自首情節法院認為不成立。

開庭前,受害人家屬在女兒遺像前上香

三、更多細節也被披露出來

1.在法庭上,朱曉東一直對行兇時間不確定,說明他就沒有如實交代,或者一直在隱瞞,為自己爭取什麼!

2.在行兇前他專門買了個大冰櫃,警方還查到他購買了連接手機的攝像頭,後來這攝像頭就是用來對準藏屍的冰櫃的!

3.兇手在行兇前,專門購買了國外一些的殺人書籍,書中就有冰櫃藏屍的情節!

4.受害人家屬一直懷疑朱家人並不是不知情,因為朱母一般週末的時候會到兒子家打掃衛生、遛狗什麼的,居然三個月的時間裡都沒發現失蹤的兒媳?這是有多麼不在乎兒媳啊!另外,因為朱曉東沒有駕照,兒媳婦的汽車在門外停了幾個月之久都沒覺得異樣嗎?

這件事也帶給我們了啟示:以為嫁給了愛情,沒想到卻嫁給了畜生!廣大的姑娘們談愛情的時候一定要分辨清楚——嫁人需要擦亮眼,嫁錯了是要命的,人品大於一切!

最後,針對於朱家人上訴一事,你覺得他們有勝訴的可能嗎?發表一下看法,讓更多人看到我們的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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