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莫名當上股東、法定代表人,省工商局新規幫你解套

被人冒用身份信息註冊了公司,莫名其妙當上“老總”“股東”,該怎麼辦?這樣的諮詢工商部門經常遇到。近年來,冒名登記、無權代理、虛假簽名、無權處分等引發的登記爭議時有發生,既影響行政管理秩序,又對利害關係人造成了較大困擾。特別是很多“被股東”“被法人”企業都在外地註冊,無論走司法程序還是報警處理都很不方便。時間長了不處理,還有可能身負債務,真是煩不勝煩。

8月16日,四川省工商局正式出臺《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就明確了“被法定代表人”後的解決方法。

應需出臺 糾正以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等違法行為

目前,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尚未對撤銷登記作專門性規定,登記機關在撤銷登記過程中無規可依,無程序可循,不敢輕易行使撤銷權,使得受害人維權成本高,難度大。為適應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正確行使登記職權,切實糾正以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等違法行為,四川省工商局起草出臺了該《辦法》。

該《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對撤銷登記的定義、受理條件、取證標準、適用撤銷和不予撤銷的情形、決定執行、行政撤銷與民事法律關係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為依法分類處理此類投訴、舉報打通了渠道,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撤銷與民事關係的聯繫和區別。

四種情況下,工商登記將依法撤銷

所謂撤銷登記,是指作出登記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被許可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者依據職權,撤銷公司已經取得的工商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行為。省工商局企業註冊處相關負責人解釋,撤銷和吊銷都是強制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撤銷登記產生消滅虛假登記的後果,但並不當然終止公司法人資格,被撤銷設立登記的公司依然要進行清算。

四種情況應由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辦法》明確,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情節嚴重的;

據已取得登記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等基礎民事法律關係被生效法律文書撤銷、確認無效或者不成立的;

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登記行為違法,要求登記機關履行更正職責的;

《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其他依法撤銷的情形。

因冒名登記引發民事爭議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撤銷登記是行政行為,並不確認民事權利,不影響民事法律關係,僅是對登記行為的糾正,在撤銷登記之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民事爭議仍應當循民事途徑予以確定。

《辦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等以申請材料不是其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為由,申請撤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查明簽字或蓋章確實為虛假的,依法予以撤銷。公司被撤銷設立登記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申請人主張被冒名登記不承擔清算義務或者因被冒名登記產生其他民事糾紛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辦法》還明確了申請撤銷事由不予受理的其他幾類情形: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決議內容、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

認為據以登記的基礎合同法律關係存在無效、可解除或者可撤銷情形;

投資人、利害關係人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的民事糾紛的;

債權人以登記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登記行為損害債權實現的。

五市試點推行,年底全省推開

《辦法》明確,申請人認為登記材料虛假,申請撤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身份證明或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筆跡司法鑑定等能證明登記材料虛假的證據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虛假事實的證據材料。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取得筆跡司法鑑定,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自行收集的,可以由行政機關委託鑑定。

撤銷登記中,登記機關對有證據證明登記行為中存在超越代理權限被追認的或簽字虛假,但有權簽字人此前明知該情況卻未提出異議,並在此基礎上從事過相關管理和經營活動的不予撤銷。

據介紹,《辦法》先在攀枝花、瀘州、德陽、綿陽、廣安五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試點推行,年底將在全省推開。撤銷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等登記及備案事項,參照《辦法》執行。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李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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