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河流一部法律」——長江,將擁有自己的保護法

“一条河流一部法律”——长江,将拥有自己的保护法

長三角區域水汙染協作機制要求共同落實水源地保護任務。圖為上海重要水源地之一青草沙水庫

“一条河流一部法律”——长江,将拥有自己的保护法

“一條河流一部法律”是近代水事立法的重要經驗,德國萊茵河、法國塞納河的治理,都是注重流域立法、踐行流域治理理念、建立流域共治機制的結果。

長江,能不能也有一部自己的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長江保護立法調研座談會8月14日在上海舉行,滬蘇浙皖三省一市對《長江保護法》立法相關情況進行交流,建立全流域省際聯防聯治協調機制成為長三角區域的共同呼籲。

長江流域綜合性法律法規空白亟待“填補”

長江流域相關地方立法探索已有先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2004年在全國率先制定 《江蘇省長江水汙染防治條例》,今年3月又根據上位法《水汙染防治法》作了修訂。條例明確“先保護後建設,先規劃後開發,先環評後立項”原則,確立了上下游水質交接責任制和補償制度。至2017年底,江蘇省補償資金累計18億元,建立與汙染物排放總量掛鉤的財政政策,推動了跨行政區水環境矛盾的協調解決,將江蘇省長江水環境保護與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軌道。

浙江省率先推行“河長制”,實現省、市、縣、鄉鎮、村五級河長全覆蓋。目前共有各級河長6萬名,並配套“河道警長”,拓展實施了 “湖長制”“灘(灣)長制”,確保每一條河道、每一個水體有人管、管得住。

上海則正圍繞國家戰略制定並落實長江經濟帶水利規劃和三年行動計劃,已編制完成《上海市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實施規劃》,配合長江委編制完成《長江岸線開發利用和保護總體規劃》等。

然而,長江流域綜合性法律法規仍屬於空白,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與協調性不強,不同部門行業之間、流域和區域之間,職責交叉、事權界定不清;跨部門、跨區域的聯動協調不夠,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和執法能力。

座談中,四地希望建立健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長江保護統籌協調機制,形成共抓大保護的合力。據瞭解,全國人大正在進行長江保護立法的前期研究和論證工作,《長江保護法》已被納入本屆人大五年立法規劃。

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推進力度有待強化

各地地方法規已有嘗試,但人大在四地開展的執法檢查情況並不樂觀:近十年,江蘇省入境斷面水體總磷濃度上升50%以上,江蘇段長江干流水質普遍由二類水質降為三類;浙江近海海域水質劣四類和四類佔比達60%以上,杭州灣海域水質常年處於劣四類。水資源配置亟待統籌,水環境汙染防控形勢嚴峻。

按照中央部署,遵循共商共治共享原則,長三角區域水汙染協作機制2016年啟動。這一機制以跨界臨界水源地風險防控為重點,全面落實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和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加快推進河長制、重點流域治理、黑臭水體整治和水源地保護等水汙染防治重點任務的共同落實。

長三角在水汙染防治區域協作方面開展了積極探索,但還存在流域上下游規劃協同性不夠的問題;各地應當從流域整體出發,統籌優化整個流域產業佈局,限制自身化工、石化等行業發展,但現在顯然缺乏流域統一的發展和保護規劃。

在流域生態補償機制方面也還有待完善:缺乏國家層面的立法部署,激勵機制還不足影響上游流域主動採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積極性。此外,在區域環境標準體系上各地也有區分,在現行標準體系下,聯合制定區域排放標準缺乏法律支撐。

建議建立全流域省際聯防聯治協調機制

座談會上,四地就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完善長江流域管理體制機制,建立健全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長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等立法目的達成共識。

目前,新的《水汙染防治法》明確了流域保護“四統一”原則,但就如何解決長江流域發展與保護、上中下游之間開發與補償等各種矛盾和實際問題,還缺少特別規定和具體措施,只能靠制定專門的長江水環境保護法進行統一調整和規範。

流域綜合管理體制在座談會上被屢屢提及,與會者建議:要打破條塊分割、部門分割、多頭管理對長江流域綜合治理和保護造成的不利影響,就要建立國家層面的長江流域綜合協調和管理機制。

制定長江水環境保護與開發利用綜合規劃也是一個“熱詞”。四地共同提出

要合理佈局生產力,大力淘汰落後汙染產能,嚴格限制汙染項目向長江上游地區轉移,沿江地區逐步建設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園區,限期關閉重汙染園區和企業。戰略性產業、高精尖技術和高端產業也要向上中游佈局。

與會者還建議,要建立全流域省際聯防聯治協調機制,實行幹流上下游水質交接責任制和雙向補償制度;建立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按照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明確流域各地區環境容量,實行環境汙染聯防聯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