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用了「國有」法律?拆遷方敗訴!

導讀:自家房子被列入徵收範圍,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江西省景德鎮市的杜先生找到了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聶榮律師。聶榮律師抓住適用法律問題這個“七寸”,一舉幫杜先生贏得了訴訟,保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集體土地上用了“國有”法律?拆遷方敗訴!

委託人提起行政訴訟,區政府辯稱程序合法

杜先生的這套房子位於江西省景德鎮市某村。景德鎮市珠山區政府於2017年3月1日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對景德鎮市珠山區陶陽西路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進行徵收,杜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

瞭解情況後,聶榮律師認為:區政府沒有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職權,徵收決定的作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嚴重侵害了委託人杜先生的合法權益。

經過聶榮律師的指導,杜先生於2017年9月6日向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區政府的房屋徵收決定。

集體土地上用了“國有”法律?拆遷方敗訴!

庭審過程中,區政府辯稱:

一、被徵收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應當對其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區政府正式下發房屋徵收決定時,已經在其作出的《徵收決定》第八條明確告知:對房屋徵收決定有異議時,被徵收人有3個月的訴權,而杜先生起訴時早已超過被告知的起訴期限。

二、區政府已經履行了法定徵收程序,於2017年3月1日作出了《徵收決定》,程序合法。

三、區政府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充分徵求了各方對棚戶區改造的意見和建議。

四、區政府已經按照規定徵求了公眾對於徵收補償方案的意見,並履行了相關程序。

五、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資金已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戶專用。

六、區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及時進行了公告,並在公告中說明了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

集體土地上用了“國有”法律?拆遷方敗訴!

律師指出:依據不合法,一切不合法

針對被告的諸多意見,聶榮律師發表質證意見,一舉拿住了蛇之七寸:將原告等村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納入城市國有土地的徵收範圍,嚴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原來,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與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法律依據的適用上存在明顯的差異: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則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

雖然區政府的徵收決定是真實的,但是其依據的法律錯誤,導致徵收項目、徵收部門的成立、補償方案的徵求意見公告、補償方案都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聶榮律師還提出了對區政府辯稱中提到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論證會記錄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異議,以及對被告舉證期限的異議。

法院:原告勝訴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可以證明房屋為其所有,以及房屋所佔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具有徵收國有土地房屋的法定職權,沒有徵收原告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職權。被告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將原告所有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列入徵收範圍是經過批准的,對原告房屋的徵收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法院還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被徵收人享有6個月的訴權,被告告知給予3個月的起訴期限與法不符,對原告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起訴期限未超過兩年,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法律規定期限。

最終,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告珠山區政府於2017年3月1日作出的《徵收決定》中將原告房屋列入徵收範圍的部分,杜先生的權益得以保障。

作者丨在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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