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不徵稅收入 (四大項)
一、 財政撥款
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符合審批權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於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財政性資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四、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免稅收入 (四項)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
注意: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注意: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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