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轎車跟杆逃費,收費站人員沙桶攔截,用石塊打破玻璃傷到車內女童,誰的責任?

青鳥plus


很多答主已經從專業角度闡述了自己的看法,基本結論就是:車主承擔衝卡逃費、無牌照駕駛、撞倒沙桶等責任,收費站工作人員則需要承擔砸傷女童的責任。換句簡短的話講就是,除了女孩最無辜,其他人都要承擔各自的責任。


這些解答是符合法律法規的,但卻讓很多人表示不理解。畢竟,按照我們的常理來看,這位無牌車的車主才是引發一系列問題的罪魁禍首。開著無牌車跟杆逃費,明顯是故意的,被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現後,不僅沒有停車,反而撞倒沙桶繼續逃跑,這一舉動明顯激怒了收費站工作人員,於是引發了後續的砸車行為,結果車中的小女孩遭了秧。

我看大家爭論的核心問題停留在收費站工作人員拿石頭砸車玻璃上。

首先,我們要確定,收費站工作人員沒有權力採取砸車的行為來攔阻車輛。所以投擲石塊的工作人員應該承擔砸傷小女孩的賠償責任。但是,我們也要確認收費站工作人員在扔石塊時是否能夠看到,或者知道車內還坐著一位未成年小女孩。如果不知情,顯然不存在故意性,在責任劃分上也應該考慮到這一點。

其次,這位闖卡逃費的車主明顯應該承擔更多責任。因為他在選擇闖卡逃費這一違法行為時,是知道車內還有一位未成年人的。尤其他隨後採取撞倒沙桶逃跑的行為,存在一定的危險性。無論是對實施攔阻行為的收費站工作人員,還是呆在車內的女孩,都是存在潛在危險的。所以,他的責任才是最大的。

最後,還是希望能夠嚴懲這位衝卡逃費者,那樣才能警示後人。

另外,對於小女孩的賠償,收費站應該站出來替員工承擔大部分,這和之後的管理整頓不矛盾。


夜雨如書


在探討這起事件的責任劃分前,先為受傷的女童心疼三秒,心疼她遭遇意外不幸受傷,更心疼她攤上了如此厚顏無恥的家長!

這起事件發生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石家收費站,事發當天女童的家長駕駛一輛無牌尼桑轎車闖杆逃費,而高速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在發現後隨即予以口頭勸阻,在制止未果後工作人員將防撞沙桶置於車前意圖阻止對方離去,但對方車速極快,不僅毫無停車之意並且加速行駛。參與攔截的收費站監控員只得緊急規避,然後順手撿起地上的石頭向尼桑轎車扔去,希望以此來迫使對方停車,結果石頭卻不幸砸中了車內四歲的女童。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女童的意外受傷雖然是收費站工作人員直接造成的,但是究其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其家長惡意逃費的行為。在這起事件中家長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故意不懸掛汽車號牌;其二是不聽勸阻反而加速逃離。

事實上,強行衝闖高速公路收費站首先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其次該行為也嚴重妨礙了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行衝闖高速公路收費站,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採取措施阻止其駛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車輛駕駛人處以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車輛駕駛人賠償。

收費站工作人員儘管實際上只是高速公路管理企業的職工,但是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對於像尼桑轎車車主這樣存在強行衝闖行為的他們確實有權利採取措施進行制止。因此,我認為在當時採取口頭勸阻以及設置沙桶進行攔截的行為並沒有任何問題,上述行為都在合理的範疇之內。

不過對於此後扔石頭砸車的行為尚且有待商榷,儘管說車主在當時加速逃離的確有危及他人安全的可能,但是其目的主要還是為了逃脫而非為了撞人,因此也就更加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了。

綜合來看,女童的家長需要對該起事件承擔主要的責任,對於其不掛號牌以及惡意逃費的行為相關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依規予以重罰。另外,收費站工作人員儘管在主觀上沒有傷害女童的惡意,但是客觀上卻造成了孩子受傷的事實,因此對於孩子後續的治療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通城丹妹


評論需要公正,做事需要擔當,既然你選擇了闖杆就要為以後的事情買單。首先我們來說明一下,高速收費的情況,說心裡話誰都不願意掏腰包花那個錢,但是我們不花那個錢,國家的每條高速路的經費又從哪裡來呢,首先確定一下個人比較理解高速收費的問題。



現在輪到說這個事的正題了,男子駕駛無牌照車輛,我們先不說他處於什麼目的,總之是沒有牌子。這一點來說他是違法的,任何駕駛員不得故意拆除遮擋牌照。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也就是說出現無牌車輛交警有權利扣車,以及對駕駛員扣留駕駛證的權利。如果再往大了說,如果涉及到大案就不是砸車那麼簡單了。對於這個案子裡的男子行為,我們目前還不知道他處於什麼目的,總之拆了車牌是事實,闖杆也是事實。這就相當於一個賊,偷了東西要跑,主人家追,小偷摔斷了腿又找主人家理論的道理是一樣的。

雖然中國法律很大程度在強調人權問題,但是這類的法律也不過是保護壞人的一道屏障,這個案子一切起因是由於男子闖杆造成的,看到工作人員砸到人了,才把車停住回來理論,我們都是普通人說白了在砸車與停車這段時間裡,男子的心裡發聲了很大的變化,既然都是普通人想法也應該大致相同,我們先說,男子撞倒路障的行為,對於個人來說,這時的修車費用比高速費要多了,但是男子自知理虧,所以沒敢停車。再加上車壞了最多報一次保險也沒什麼大不了的。等到工作人員把車玻璃咋了,他還是沒停車,具體原因就是咋壞了報保險,總之有保險公司買單,這個不用自己花錢沒有必要擔心。走過了幾十米發現孩子被砸了,而且看上去挺嚴重,這時候他發現自己吃虧了。孩子什麼情況不知道,花多少錢也不知道,因為這個時候男子發現要自己掏腰包了,而且很可能不是小數目。這才把車停住回來理論。至於小女孩與男子的關係,一諾不清楚在這個問題上,一諾全力站在工作人員這邊,玩什麼就要玩的起,別說砸壞了就是砸死了一口子,起因也是因為你闖杆。如果你把所有的東西歸於個人,無論你違法與否,一諾從心底佩服你是個男人。玩到一半發現自己吃虧了再回來說,不玩了。一諾從心裡鄙視這個男人。趁早割去雞雞做個太監,真是他媽的給中國男人丟臉。我勸這個男子以後去女廁所蹲著撒尿,因為他不配做一個站著撒尿的男人。

我覺得法律也不該給他一分錢,讓他知道做錯事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不是每一次闖杆上帝都會站在你這邊,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小女孩是無辜的,但是很無奈他爹做的孽,報應到了他的身上,大家記住善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即便你這輩子做了孽,報應不到你的身上,也必然報應到你的孩子或者孫子身上。這叫善惡循環。


和風小築主人一諾


這件事情車內女童受傷,收費站工作人員應當負主要責任,而駕駛員的闖卡逃費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應當受到行政處罰,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從法律角度講,收費員扔石頭和女童受傷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駕駛員闖卡逃費和收費員扔石頭之間,則只有相關性,沒有因果性。

為什麼說駕駛員闖卡逃費和收費員扔石頭之間只有相關性,沒有因果性呢?

因為法律角度的因果關係,不僅要具備我們所見的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同時還要直接指向行為人的侵權責任,行為人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除了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還必須認定其行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那麼駕駛員和收費員是不同的行為人,並且做出了不同的行為,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各自承擔責任,其各自做出行為的根本原因都是主觀驅動,不管是駕駛員抱怨收費不合理,還是收費員指稱對方闖卡在先,促使其闖卡或者扔石頭的根本原因,始終都是其主觀上的故意,法律不僅衡量事實,同時也要衡量動機,主客觀一致,才能確定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在女童受傷這個問題上,女童是獨立的個體,處於完全被動的一方,沒有做出相應的行為,也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其損害結果是由收費員扔石頭的行為直接導致的,當然要由收費站工作人員負主要賠償責任,而駕駛員的闖卡不僅需要承擔行政違法的責任,在女童受傷這件事上,因其自身過錯,應當承擔民事上的次要賠償責任。

而接下來很重要的一點是高速公路收費站工作人員的身份問題,這直接決定了“扔石頭”這一行為到底是否有過錯,因為公職人員需要遵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而普通民眾則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經查詢發現京哈高速石家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屬於黑龍江省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按照公職人員進行管理,那麼在《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

第四十六條 強行衝闖高速公路收費站,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採取措施阻止其駛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車輛駕駛人處以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車輛駕駛人賠償。

但是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向高速行駛的汽車扔石頭實際上無法達到使汽車無法繼續行駛的效果,我在警校學習過的截停方法,只有採取前方路障截停或者後方追擊用車輛撞擊截停,極為特殊緊急的情況下,可以採取開槍震懾甚至擊斃駕駛員的手段,但是絕沒有任何法規條例授權公職人員在非特殊緊急情況下向正在行駛的汽車扔石頭,我看到有些視頻中說工作人員扔石頭是緊急避險,更是完全的胡說八道,即便車停下來了,也是駕駛員自主停車,扔石頭屬於挑釁行為而不是阻止措施,所以收費人員這個扔石頭的做法一定是錯誤的,應當承擔違規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在責任劃分問題上,希望大家始終牢記一個基本原則,各人責任各自承擔,不可混為一談,而在同一事實中,每個人的行為不一樣,責任也就不一樣,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劃分責任,而不能僅憑事實表象,就盲目定責。


一笑風雲過


看到滿臉是血的孩子,真的好心疼!無論其家長如何,她是無辜的,不應當由她來承擔家人逃費的責任!

此事發生在哈爾濱某高速收費站,黑色尼桑轎車緊跟前車,趁機逃費,被發現後不僅不停下,反而加速離開,高速站工作人員先是用防撞沙桶阻攔,看沒有效果,其中一名工作撿起石頭就向尼桑車砸去,車的左後窗玻璃被砸碎,石頭落進車內,砸傷了4歲小女孩的臉部,鮮血直流,孩子痛的哇哇大哭。

首先男子逃費肯定不對,買的起轎車,卻捨不得交過路費,真的丟人丟大發了,不僅連帶小女孩受到無謂的傷害,而且還被處以全程公里數5倍的罰款,真是得不償失!

但是收費站工作人員的行為肯定也不對,不能因為男子逃費,就拿石頭砸車,這是一碼歸一碼的事情,你可以報警,而且還有監控,完全可以找得到男子,對其進行處罰即可,為什麼要採取這種暴力的方式呢?你真的以為收費站是你家的,你真的以為你砸傷了人,毀壞了車,收費站會替你承擔責任?如果小女孩真的有個三長兩短的,誰也保不住你,到時你可能就是那個倒黴的“臨時工”糊塗蛋了!

誰犯錯,誰承擔責任,這個道理放到哪裡都不會錯的,無論是駕駛員,還是收費站的工作人員,都必須記住這一點!


打虎拍蠅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特別去了一下其他回答者的答案,也又去看了很多關於這件事的報道!事情大概經過是這樣的:一輛未掛牌的汽車高速收費站未繳費跟隨前一輛車闖關,收費站人員為了逼停汽車,用扔石頭的方式,結果造成汽車玻璃破碎導致車內一女孩受傷!有些報道中,提到了撕警章的事!

看了很多人的回答,才發現中國的法治之路任重道遠,法盲太多了,很多人的觀念還是停留在以暴制暴的層面上!先回答一下責任到底是誰的!問題中提到的事女童受傷誰的責任,我可以很肯定的說收費員的責任!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收費員(暫且認為是政府收費,有些報道提到了警章)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是執法者,代表的是國家,無牌車主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對待這種行為完全可以採取正當方式來制止,比如高速交警,比如下一個路口攔截,再比如高速攝像頭等很多的方式(具體哪一種方式,國家有很多)。然而收費員卻採用了一種極端而且又極度愚蠢的方法來制止,與其相信收費員想利用石頭攔截車輛,不如說是為了洩私憤!執法者卻用了一種暴力手段來制止,考慮過後果沒有!

有些回答者舉例說好像家裡來了小偷,你把他打一頓一樣,這種比喻簡直就是荒謬。錯有倆,第一是身份不同,收費員是公職人員代表國家,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第二,你這打的是小偷嗎,女童哪裡違法了?

因此,收費員必須負責任,而且必須嚴肅處理: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就算是為了逼停,但女童是無辜的!法律就是法律,不要跟人情相比!當然,汽車車主也必須嚴肅處理,但要明白他們違反的是不一樣的!

看到個別回答者在說收費員幹得好,指責車主,完全是沒有法律觀念,更沒有分清是非!車主有錯,錯在闖關,但這不能成為收費員拿石頭砸車的理由和藉口,二者沒有必然聯繫,但女童受傷卻是收費員扔石頭帶來的直接後果!車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收費員也不能免於處罰!

中國的人治觀念太深了,所以才有不斷出現的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執法犯法,要想杜絕這種現象,必須依法辦事,依法執法!不能採用這種暴力行為(對待這種闖關行為,完全是有正當方法的,還沒有到以暴制暴的程度吧!你們想想自己的車)。

記住——女童是無辜的!收費員是國家公職人員(不管是不是臨時工,在這個崗位上就代表的國家辦事,就得依法執法)!




A0李sir


第一、對於衝關逃費的行為,採取石頭砸的方式我認為必定是超過了法律允許的採取的措施範圍了。因為根據新聞可以知曉當時現場已經採取了阻攔,沙桶等措施來防止無牌車輛衝關,這都是法律允許的範圍。但是對於石頭砸這個行為,考慮到高速路上而且工作人員對車內人員不清楚的情況下,貿然砸車的行為必定不是法律所允許的。

第二、

女童的父母或者親屬沒有懸掛號牌,並且惡意衝關逃費的行為,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其在工作人員採取阻攔措施的情況,不緊急停車而是故意衝撞沙桶的行為也已經嚴重違法,作為父母即使工作人員沒有用石頭砸車,那麼故意衝撞沙桶逃費的行為,是不是也很危險?孩子的確是無辜的,但是這對父母顯然遠比工作人員手中的石頭要更危險!

第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孩子出現的傷情收費站必然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但是這件案子當中我個人認為車主及女童的親屬,明知車內乘坐幼童的情況下,仍然採取過激措施逃費的行為也存在過錯,對本案當中的女童的傷情也負有責任,應當由其自身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後,不知道這對父母怎麼好意思還說這是收費站打的,你既沒有懸掛號牌,還要衝撞關卡惡意逃費,誰知道你是不是犯罪分子?誰知道你是不是犯了刑事案件,駕車潛逃?所以相較於工作人員的石頭,我認為這對父母要更危險!


麋鹿說法


看到這樣的事情就有點兒生氣,如果受傷的是轎車司機,那隻能說一聲是:活該!但是受傷的卻是車內的女童,這不得不說是殃及無辜了。

首先,無牌轎車司機到收費站為了達到不交費的目的,跟著前面的橫杆想逃費,這位轎車司機的行為是惡劣的。

開著一輛無牌的轎車,本來就是不允許上路的,又利用無牌的轎車想逃費,這可謂是錯上加錯。

其次,收費站人員對逃費的車輛進行阻攔,是職責所在。利用沙筒攔截,也並不為過。而無牌轎車司機卻連撞翻幾個沙桶,這種行為是極其惡劣的,逮住他就應當重罰。

再次,收費站人員看到轎車衝撞沙桶,無法阻攔時可以報警。千不該、萬不該,不該拿起石頭擊打違法轎車。這種用石頭擊砸別人轎車的行為,是一種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什麼原因?這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並且,收費站人員用石塊擊打車輛,造成車內一個小女孩受傷,這更是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了。



最後,對於小女孩的受傷,收費站人員應當承擔責任,因其是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的,所以其單位應當負責賠償。

轎車司機固然有錯,但是他只能承擔逃費衝關的責任,其行為與小女孩的受傷沒有因果關係。所以他不會承擔女童受傷的責任的。

這個事例告訴我們:一定要文明執法,依法辦事。


法重情深


無牌轎車逃費,車內女孩子被打傷,誰的責任?不能眉毛鬍子一起抓,誰有過錯誰的責任!

8月12日,微信瘋狂轉一段視頻,在視頻中一輛轎車停在收費站附近,車窗上被砸出一個大洞,車內一個女子抱著小女孩子,小女孩眉骨處被打傷頭上身上全是血,轎車上的人與藍色制服的工作人員爭執。


原來2018年8月11日下午15點50秒,黑龍江雙城區蘭陵鎮的石家收費站,一臺無牌黑色尼桑轎車在石家收費站出口2車道,收完一輛白色大眾轎車費用之後,欄杆升起,白色轎車駛出收費站,而緊隨其後的黑色尼桑轎車並沒交費卻隨著白色轎車過了收費站,收費人員在窗口大聲制止無效後,立馬通報監控員。

班長和和幾位監控員立馬衝出室外,班長率先將防撞沙桶置於車前,但該車無停車之意,車速極快,將防撞桶撞癟了,飛出老遠。



班長還在車附近的危險地段,因為不清該車輛是否能引發其他險情。監控員撿起地上的石頭向黑色轎車扔去,想迫使該車輛停車,並不知道車內還有其他人,不料車窗被擊破,打傷後排座位4歲的女孩。



此車並沒有停下,開出50米之後停下,尼桑轎車上男子下來與工作人員理論,車上男指著一個工作人員說,就是你打破了玻璃,並上前撕下工作人員的工作號向著視頻展示,該視頻在微信中大量傳發,稱小女孩被收費站警察打傷。


然後女孩被送到扶余市醫院進行治療,醫生將女孩的傷口進行了清理、縫針。目前派出所民警已經出警對此事進行調查。

收費站站長說,闖杆逃費行為,要交全程公里數加5倍的罰款。尼桑駕駛人應補繳高速公路費384元+5倍罰款1920元=2304元,尼桑駕駛員共需繳納費用2304元。

至於收費人員是屬於緊急避險,還是屬於暴力執法,民警還在調查中還沒有給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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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悠然


沒有牌照,然後強行闖杆,收費站的只能說的確很負責,但是法律上他不是執法者,當時的情況並沒有證據證明,已經需要他丟石頭。

因為畢竟丟石頭這樣的行為,會造成人的故意傷害,最終如果造成輕傷以上,收費員並不會因為這個英雄攔車的舉措而得到赦免。

所以此舉其實不值得提倡。面臨承擔法律後果我也認為很不值得。

評論裡有人會說,收費員可以說,我懷疑裡面是人販子。

但是這樣的話除非建立在車裡孩子在哭泣,有明顯的犯罪跡象,否則真這孩子是被拐賣的,也被你救的過程中砸死了。

何況他不是執法者,這個和大家經常討論的我知道對方是小偷,是不是可以用石頭把對方砸傷一個道理。

如果當時的情況,並沒有緊急迫害你的生命,達不到正當防衛,那麼你再多理由,在我國依然是會面臨懲處的。

這個車當時如果是正準備撞人,自焚,或者殺害車裡某人,收費員一石頭過去砸中施暴者,那是沒有問題。

但是現在對方是逃費,而受傷的女孩其實是無辜的,我國不是封建社會,所以別說什麼這該怪你父母這樣的話。殺人犯這年頭也不會株連九族啊?

因此最終,法律上,逃費的車主當然會面臨系列的行政處罰,罰款和補交過路費,外加一些造成的收費員的損失。

但是砸傷他人的收費員,依然需要承擔車主女兒受傷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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