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基礎理論》治療八法

治法,包括治療大法和具體治法。治療大法也叫基本治法,它概括了主要的基本的治療共性,在臨床上具有普遍意義,基本的治法包括汗、吐、下、和、溫、清、補、消等“八法”。具體治法是針對具體病證而擬定的治法,屬於個性的、各具自已特定應用範圍的治療方法,如辛溫解表法、清胃洩熱法、溫補脾腎法等。以下介紹屬於共性的治療大法,即八法。

一、汗 法

汗法,也叫解表法,是運用發汗解表的方藥,以開洩腠理,調和營衛,來逐邪外出,解除表證的一種治療大法。它適用於一切外感疾病初起,病邪在表,症見惡寒發熱、頭痛身疼、苔薄、脈浮等。此外,水腫病腰以上腫甚、瘡瘍病初起、麻疹將透未透等有表證者,也可運用。

汗法的臨床應用,根據外感表證的表寒、表熱的性質不同,可分為辛溫發汗(或解表)和辛涼發汗(或解表)兩類。

辛溫發汗,適用於外感風寒,惡寒甚、發熱輕的表寒證;辛涼發汗,適用於外感風熱或溼燥,發熱重、惡寒輕的表熱證。

如果病人正氣素虛,則應根據其陰虛、陽虛、氣虛、血虛等的具體症狀,在解表劑中適當配伍滋陰、助陽、益氣、養血等藥物,以達到扶正祛邪的目的。此即滋陰發汗、助陽發汗、益氣發汗、養血發汗等方法。此外,還有理氣、清熱、消食等與發汗並用的方法,亦稱“表裡雙解法”。

汗法的應用,宜汗出邪去為度,發汗太過會耗散津液,損傷正氣。對於表邪已解、麻疹已透、瘡瘍已潰,以及自汗、盜汗、失血、吐瀉、熱病後期津虧者,均不宜用。上述諸證患者,如必須使用汗法時,則需配伍加用益氣、滋陰、助陽、養血等藥物進行治療。凡用發汗劑時,服藥後應避風寒,忌食油膩厚味及辛辣食物。

二、吐 法

吐法,也叫催吐法,是利用藥物湧吐的性能,引導病邪或有毒物質從口中吐出的一種治療方法。它適用於食積停滯胃脘、頑痰留滯胸膈、痰涎阻塞於氣道而病邪有上湧之勢者,或誤食毒物尚在胃中等病證。此外,有時吐法還可以代替升提法,用於癃閉或妊娠胞阻等病證。

吐法多用於病情嚴重迫急,必須迅速吐出積滯或毒物的實證。但因邪有寒熱之分,又有邪實正氣未傷和邪實正氣已傷的不同。因此,吐法的具體運用一般可分為四類。

寒藥吐法,適用於熱邪鬱滯於上的病證;熱藥吐法,適用於寒邪鬱滯於上的病證;峻藥吐法,適用於邪實於上,病勢急迫的病證;緩藥吐法,適用於邪實正虛,病在上焦,且須採用吐法的病證。

吐法是一種急救的方法,用之得當,收效迅速;用之不當,最易傷正氣,故必須慎用。臨床中凡見病勢危篤,老弱氣衰,失血證,喘證,幼兒、孕婦或產後氣血虛弱者,均不得用吐法。此法,一般以一吐為快,不宜反覆使用。凡給予催吐劑時,吐後宜進稀粥等以自養,禁食辛辣、硬性食物,防止七情刺激、房室勞倦,謹避風寒。

三、下 法

下法,也叫瀉下法,是運用具有瀉下作用的藥物通瀉大便,攻逐體內實熱結滯和積水,以解除實熱蘊結的一種治療大法。它適用於寒、熱、燥、溼等邪內結在腸道,以及水結、宿食、蓄血、痰滯、蟲積等裡實證。

下法在臨床中的運用,由於裡實證有寒、熱、水、血、痰、蟲及病情的新、久、緩、急等不同,而分為多種下法。

寒下,適用於裡實熱證之大便不通、熱結旁流以及腸垢結滯之痢疾等病證;溫下,適用於寒痰結滯、胃腸冷積、寒實結胸及大便不通之病證;逐水,適用於陽水實證;潤下,適用於腸道津液不足、陰虧血少的大便不通證;通瘀,適用於蓄血,瘀血內結證;攻痰,適用於痰滯膠結證;驅蟲,適用於蟲積在腸道較重者;攻瘀,適用於瘀熱結於下焦,體質尚實者。

以上諸法雖皆屬下法,但通瘀、攻痰、驅蟲等法中,均有其對症的主藥,而下法只用以為佐。另以上各法又皆有緩急之分:峻下,必須在病勢急迫,病人體質尚強時才能使用;緩下,是在病勢輕緩,或病人體質較弱的情況下使用。

下法中,特別是峻下逐水劑,極易損傷人體正氣,故應用時務須注意;要根據病情和病人的體質,適當掌握劑量,以邪去為度,不可過量或久用,以防正氣受損。服藥後大便已通,則應中病即止,以防大瀉。下法如運用適度,在臨床可收到很好的療效;如果用之不當,流弊很大。因此,運用下法時必須注意以下情況:邪在表者不可下;邪在半表半里者不可下;陽明病腑未實者不可下;高齡津枯便秘或素體虛弱、陽氣衰微者,以及新產後營血不足而大便難下者,皆不宜用峻下法;婦人行經期、妊娠期及脾胃虛弱者,均應慎用或禁用。

四、和 法

和法,也叫和解法,是用和解或疏洩的方藥,來達到祛除病邪,調整機體,扶助正氣的一種治療大法。和法的應用範圍很廣泛,除適宜於外感病中的往來寒熱之少陽證外,凡內傷病中的肝胃不和、肝脾不和、腸胃不和及肝氣鬱結的月經不調及肝木乘脾土之痛瀉等臟腑不和病證,皆可採用。

和法適用於邪氣在半表半里之間的少陽證,肝氣犯胃、胃失和降之肝胃不和證,肝脾失調導致的腹痛,洩瀉或月經不調等病證,邪在腸胃導致寒熱互見的腸胃失調證等。一般情況下,在病勢不太強盛,而汗、吐、下等法皆不適用而正氣並不虛弱的狀況下,均可使用。具體應用時,依病情的偏表、偏裡、偏寒、偏熱以及邪正虛實,可分為以下幾種和法。

和而兼汗,適用於病偏表而又需和解者;和而兼下,適用於病偏裡實而又需和解者;和而兼溫,適用於病偏寒而又需和解者;和而兼清,適用於病偏熱而又需和解者;和而兼消,適用於內有積滯而又需和解者;和而兼補,適用於正氣偏虛而又需和解者。

和法雖屬治法當中較緩和的一種治法,但是如果使用不妥,亦能引起助邪或損傷正氣。因此,凡病邪在表而尚未入少陽者,邪氣入裡、陽明熱盛之實證者,症見三陰寒證者,均不宜使用和法。

五、溫 法

溫法,也稱祛寒法,是運用溫熱的方藥,來祛除寒邪和補益陽氣的一種治療大法。它是採用回陽救逆,溫中散寒的方藥,從而達到消除沉寒痼冷,補益其陽氣之目的一種治療方法。

溫法,適用於裡寒證。用以治療寒邪侵及臟腑,陰寒內盛的寒實證;亦用於陽氣虛弱,寒從內生的虛寒證。溫法在臨床應用時,根據其寒邪所犯部位及正氣強弱的不同,可分為溫中祛寒、溫經散寒、回陽救逆等方法。

溫中散寒,適用於寒邪直中中焦,或陽虛中寒證;溫經散寒,適用於寒邪凝滯經絡、血脈不暢的寒痺證;回陽救逆,適用於亡陽虛脫,陰寒內盛的危候。另外,中醫臨床上常用的溫肺化飲、溫化寒痰、溫腎利水、溫經暖肝、溫胃理氣等治法,亦都屬於溫法的範圍。

溫法所用藥物,性多燥熱,故易耗傷陰血。因此,凡素體陰虛、血虛以及血熱妄行的出血證,內熱火熾、挾熱下痢、神昏液欲絕脫者,孕、產婦,均應慎用或禁用。

六、清 法

清法,也叫清熱法,是運用性質寒涼的方藥,通過瀉火、解毒、涼血等作用,以清除熱邪的一種治療大法。本法治療範圍廣泛,凡外感熱病,無論其熱在氣分、營分、或血分,只要表邪已解而裡熱熾盛者,均可應用。清熱法的運用,根據熱病發展階段的不同和火熱所傷臟腑有異,有清熱瀉火、清熱解毒、清營涼血、清瀉臟腑等不同用法。

清熱瀉火,適用於熱在氣分,屬於實熱的證候;清熱解毒,適用於時疫溫病、熱毒瘡潰等證;清熱涼血,適用於熱入營血的證候。按照邪熱入氣、營、血分之不同,臨床上又可分為以下具體治法。

辛涼清熱,適用於熱在氣分,熱熾津傷之證;苦寒清熱,適用於熱在氣分,屬實熱證者;透營清熱,適用於熱入營分證;鹹寒清熱,適用於熱入血分證;養陰清熱,適用於熱灼傷陰,水不制火證;清熱開竅,運用於高熱不退、神志昏迷之證。

邪熱入於臟腑,用本法清瀉臟腑之熱邪,則有瀉肺清熱、清心降火、清肝瀉火、清瀉胃火等不同治法。

清熱法所有的方藥多具寒涼之性,常易損傷脾胃陽氣,故一般不宜久用。另外,凡體質素虛、臟腑本寒者,表邪未解、陽氣被鬱而發熱者,因氣虛或血虛引致虛熱證者,皆禁用本法。

七、補 法

補法,也叫補益法。是運用具有補養作用的方藥,以益氣強筋、補精益血,消除虛弱證候的一種治療大法。適用於各種原因造成的臟腑氣血、陰陽虛弱,或某一臟腑虛損之證。補法一般分為補氣、補血、補陰、補陽四大類,還依其不同的病情,選用峻補、平補、緩補等治法。

補氣法,適用於脾肺氣虛,倦怠乏力,少氣不足以息,自汗,脈虛大等症;補血法,適用於血虛與失血的患者,視其血熱(宜補血行血以清之)、血寒(宜溫經養血以和之)之不同,分別用藥;補陰法,適用於陰精或津液不足而引起的病證;補陽法,適用於脾腎陽虛,表現為腰膝冷痛、下肢痠軟不任步履、不仁、少腹冷痛、小便頻數、陽痿、早洩等症者。除以上四類外,臨床中使用補法時,常根據其虛在何髒,予以直補其髒;如補養心血法、補益心氣法、養血柔肝法、滋陰潤肺法、補氣健脾法、滋陰補腎法、溫補腎陽法等;另當某些臟腑的氣、血、陰、陽同虛時,則應幾法相兼治療,如脾腎雙補、滋補肝腎、益氣養陰等。

運用補法時應注意,對“真實假虛”,即“大實有羸狀”證,應絕對禁補,免犯誤補益疾之戒。對邪實正虛而以邪氣盛為主者,亦當慎用,防止造成“閉門留寇”的不良後果。在採用補劑時,為防止因虛不受補而發生氣滯症,故宜在補劑中稍佐加理氣藥。

八、消 法

消法,也叫消導法或消散法,包括消散和破消兩方面。是運用消食導滯、行氣、化痰、利水等方藥,使積滯的實邪逐步消導或消散的一種治療大法。它適用於氣、血、食、痰、溼(水)所形成的積聚、癥瘕、痞塊等病證。

消法的運用,應依據其病因的不同,而分別選擇使用,通常可分為五類。

消食導滯,適用於飲食不當,脾胃不適,以致飲食停滯的病證;行氣消瘀,適用於氣結血瘀證;消堅化積,適用於體內痰積痰溼,氣血相結,形成痞塊積聚癥瘕等病證;消痰化飲,適用於痰飲蓄積的病證;消水散腫,適用於氣不化水,水氣外溢的病證。此外,蟲積、內外癰腫等病證,亦可採用消法治療。積聚癥瘕病有初、中、末的不同,應根據正氣的狀況,採用消散、消和、消補等不同治法。

消法屬臨床上常用治法之一,它雖不比下法峻猛,但用之不當,亦能損傷人體正氣。凡氣滯中滿之鼓脹及土衰不能制水之腫滿,見陰虛熱病或脾虛而腹脹、便瀉、完谷不化,婦人血枯而致月經停閉者,均應禁用消法。消法乃為祛邪而設,故凡正氣虛而邪實者,還應在祛邪的同時兼以扶正。

上述治療八法,是針對八綱辨證及方藥的主要作用而歸納起來的基本治療大法。但是,隨著醫學科學的發展和醫療實踐的需要,“八法”除吐法少用外,實際上臨床已超出“八法”的範圍,如熄風法、鎮潛法、活血化瘀法等,使具體治法的內容更為豐富。

《中醫基礎理論》治療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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