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減征所得稅有兩個稅負臨界點!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處於6萬元(10萬元)和30萬元這兩個臨界點時,即使是極小的金額變動,也會引起企業所得稅稅負的較大變化。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將6萬元從2014年起上限提升到10萬元。納稅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稅法對於小型微利企業並沒有作出界定,而是直接對符合減徵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對象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作出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和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其他企業。可見,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與月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小微企業是不同的標準,兩者不應混淆。

在企業所屬行業和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均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就成為能否享受上述減稅優惠的關鍵,特別是兩個臨界點,決定著納稅人的稅負高低。

第一個臨界點:6萬元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的,按應納稅所得額的50%作為計稅的基數,再按20%的優惠稅率計算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由於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是比例稅率而非超額累進稅率,相關減稅規定實行的是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的減半計入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萬元的,則全額(而非僅超過部分)計入計稅依據,這也就意味著當應納稅所得額高於6萬元時,其稅負將增加一倍以上。

例如:A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0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000元(60000×50%×20%);B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1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000.2元(60001×20%),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元,其稅負增加6000.2元,比例高於100%以上。

2014年開始,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按應納稅所得額的50%作為計稅的基數,再按20%的優惠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例如:C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0元(100000×50%×20%);D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1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0.2元(100001×20%),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元,而其稅負增加10000.2元,比例高於100%以上。

第二個臨界點:30萬元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減按20%的優惠稅率計稅,但超過30萬元時,則全額按25%的基本稅率計稅。稅法對此項優惠是在比例稅率的基礎上降低稅率,這樣一來,應納稅所得額是否超過30萬元,將導致幅度25%以上的稅負變化。

例如:E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00000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0000元(300000×20%);F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00001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75000.25元(300001×25%),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元,其稅率從20%上升至25%,稅負增加15000.25元,比例高於25%以上。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應納稅所得額處於6萬元(10萬元)和30萬元這兩個臨界點時,即使是極小的金額增加,也會引起企業所得稅稅負的較大變化。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後或者實際經營終止後彙算清繳的徵繳方式。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應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並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即進行彙算清繳。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享受前述減稅優惠的企業,應在彙算清繳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事項進行備案。以免因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而不能享受減稅優惠。

申報繳納稅款是納稅人的義務,彙算清繳的主體是納稅人,而稅務機關則將著力點集中在企業備案或自行申報後、預繳申報後以及彙算清繳後的管理上,主要側重彙算清繳後的管理。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應當嚴格按照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尤其是在應納稅所得額臨近6萬元(10萬元)和30萬元這兩個臨界點時,更應引起高度重視,準確、謹慎的核算,及時調整相關賬務,以避免因適用稅收政策或計算錯誤,在日後的稅收檢查時被稅務機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後超過臨界點,而導致稅負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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