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錘?黃曉明帳戶涉18億股價操縱案

实锤?黄晓明帐户涉18亿股价操纵案

明星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案持續發酵,儘管其工作室已經發聲明否認,但是這一次,實錘來了?

实锤?黄晓明帐户涉18亿股价操纵案

文 | 王娟娟 袁子懿

來源 | 第一財經網 (ID:cbn-yicai)

实锤?黄晓明帐户涉18亿股价操纵案

儘管黃曉明的工作室替其否認出借證券賬戶,捲入20億股價操縱大案,但外界還是趕著送“實錘”來了。

8月10日,證監會例會披露,對高勇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罰沒金高達17.9億元。據披露,2015年1到7月,高勇以20億資金違法操縱精華製藥股價,這20億資金除了一方面源於其控制的信託賬戶,另一方面則是來源於黃某明、張某燕、張某、吳某江、倪素某等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

證監會處罰一出,黃某明立刻被外界鎖定為娛樂明星、人稱“教主”的黃曉明。第一財經記者曾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得到確認,黃某明確系外界所熟知的黃曉明。且記者發現,黃曉明這一名字曾出現於精華製藥2015年中報的前十流通股東名單之中,持股的時間段與高勇操縱精華製藥出現高度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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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牽涉其中

8月10日,證監會例會披露高勇操縱市場案細節,黃某明的名字出現在出借賬戶的自然人名單中,這讓外界猜測,黃某明就是黃曉明。

有接近監管層人士此前談及該操縱案時曾表示,黃某明是位“一線明星”,並私下向記者透露其正是外界所熟知的黃曉明,記者也在精華製藥的2015年的中報中找到了關於“黃曉明”名字的蹤跡,得以佐證。

在精華製藥2015年中報中,黃曉明曾以143.66萬股的持倉位列該公司第九大流通股東,時至當年的三季報中,黃曉明又從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中消失,記者進一步向前查證發現,當年精華製藥的一季報中,黃曉明未出現在重要股東名冊。

這意味著,黃曉明名下的證券賬戶大可能是在二季度前後短暫且大額的買賣了精華製藥,這與高勇操縱精華製藥的時間段落(2015年1到7月)出現了高度重疊。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披露的細節顯示,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中,高淨值自然人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後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同樣由高勇作出決定並具體實施。公開信息顯示,黃曉明母親正好名為張素霞。

證監會披露,高勇分三個時間段操縱精華製藥。

第一階段在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大量買入並鎖倉;

第二階段在2015年5月25日至6月4日,精華製藥批股重組進展並復牌,高勇又以55.24元的均價連續9日買入,繼續鎖倉;

第三階段在2015年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開始集中清倉跑路,並在6月19日期間,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方式繼續維持精華製藥股價。

證監稽查調查出,到2015年7月22日,除薛某賬戶仍然持有“精華製藥”外,高勇所控制的其他賬戶組所持精華製藥均全部賣出,共計賣出2535.62股,賣出金額16.84億元。也就是說,若黃曉明持有的143.66萬股均在7月22日前賣出,賣出金額將接近1億元。而這1億元,多少歸黃曉明,多少又歸高勇,外界則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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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罰不罰

因為操縱精華製藥股票,證監會向高勇開除了高達17.9億元的罰單。高勇一人被罰其操縱的證券賬戶背後的所有人又是否需要連坐?這樣以“代客理財”形式存在的股價操縱,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呢?

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記者表示,操縱案件一般只認誰”幹壞事“,即誰控制賬戶和資金進行證券交易操縱市場,不論賬戶所有人和資金來源。“除非有證據證明,賬戶所有人明知是為了操縱還提供了賬戶和資金,如果還有分成,那就構成共同操縱,但證據很難取得,否則容易錯罰無辜。”該人士稱。

另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則認為,將自己賬戶委託給他人理財,目前也是要承擔違法責任的。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國結算”)6月發佈的《關於加強證券違法案件中賬戶實名制相關主體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黃某明將賬戶委託給他人操作被處罰,中國結算可對涉案賬戶採取自律監管。該人士還表示,如果賬戶委託他人操作,但對他人操縱行為毫不知情,責任會輕微一些,但如果知道他人操縱或授權操縱,那責任的認定又是另外一回事。“具體還要看實際的情況來判斷。”他稱。

中國結算在《通知》中稱,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註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中國結算將採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賬戶措施,具體起止時間以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書為準。限制新開戶措施期滿後的12個月內,涉案主體申請新開證券賬戶的,須至證券公司臨櫃辦理。證券公司應嚴格審核,審慎開戶。

不過,對於是否違反實名制,目前監管認定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爭議。當前有一派觀點認為違反,也有一派認為不違反,理由是操縱者控制的賬戶實際上等同於其自己的賬戶。類似的概念還有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概念,以及信託法名義持有人的概念,還有交易所“過橋減持”的制度安排等等。

“實名,不只是自己的名、還是他人的名那麼簡單,”有接近監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仍要視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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