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關於加強賓陽縣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為加強全縣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全縣寄遞渠道安全、穩定、有序,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通告。

一、從事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寄遞運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通告規定。

二、經營物流寄遞,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不出示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的,不得運輸、寄遞;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從郵、快件收件到最終投遞或者寄運出前,要通過X光機檢查;對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進行登記;

(二)不得違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在物流寄遞經營過程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

(三)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停止發運,立即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四)在收寄、分揀、存儲、運輸、投遞等營業場所必須安裝監控設備,確保全天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寄遞物品、快件,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不得交寄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寄遞、運輸的各類物品;

(二)交寄物品時,應當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配合查驗;

(三)配合做好寄遞物品安全檢查、開封驗視和信息登記工作。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鼓勵單位或公民對利用寄遞渠道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舉報,並給予表彰和獎勵。

特此通告

賓陽縣寄遞渠道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代)

2018年7月31日

「通告」关于加强宾阳县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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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黃日強 伍海瑛

編 輯:黃豔蘭

賓陽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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