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於實名辦稅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關於實名辦稅的公告

2018年第4號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實名辦稅工作要求,規範和推進全省實名辦稅工作有序開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是指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將其辦稅相關人員的實名信息提交稅務機關採集和驗證的制度。

二、辦稅相關人員包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需驗證實名信息的涉稅事項(以下簡稱“實名事項”)包括:確認、變更納稅人登記信息,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發票領用,發票代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註銷登記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提供納稅人登記證件、辦稅相關人員身份證件方可辦理的涉稅事項。

四、納稅人在首次辦理涉稅事項前,其辦稅相關人員應將本人實名信息提交稅務機關進行採集。尚未完成實名信息採集的辦稅相關人員,應在本公告下發後儘快向稅務機關提交實名信息進行補充採集。

五、採集的實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證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動電話號碼等。身份證件中人像信息無法採集的,單獨採集實時人像信息。

六、身份證件類型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七、辦稅相關人員進行實名採集時,應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登記證件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登記證件複印件(未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件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和以下身份證明材料:

1.辦稅相關人員是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2.辦稅相關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經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辦稅授權委託書原件;

3.辦稅相關人員是稅務代理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八、辦稅相關人員在辦理實名事項時進行實名信息驗證,驗證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供當場查驗。驗證通過後,不再提供身份證件複印件和登記證件等資料。

具備條件的稅務機關可採取人像識別等方式進行驗證。

九、辦稅相關人員實名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實名信息變更。

十、稅務機關積極推動網上採集和驗證實名信息,待信息系統改造升級後另將相關事項向社會公告。

十一、各級稅務機關依法採集、使用和管理辦稅相關人員的實名信息,並承擔保密義務。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0號)、《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4號)同時廢止。各級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併前應按新公佈的文件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於實名辦稅的公告》的解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為了統一規範實名辦稅操作,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髮〔2017〕101號)等規定,我局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於實名辦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簡化資料報送,降低納稅人的辦稅風險,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本《公告》明確辦稅相關人員在辦理相關涉稅事項前應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由稅務機關採集、驗證其身份信息。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對實名辦稅的定義、實名信息採集和驗證的辦稅相關人員範圍、實名信息採集內容、實名信息採集應當提交的材料、需驗證實名信息的涉稅事項、驗證時應提供的資料以及實名信息的變更等內容進行規定。

《公告》提出的實名信息驗證,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的排號系統或自助辦稅終端辦理;辦稅服務廳未使用排號系統、自助辦稅終端的,也可以通過辦稅窗口進行辦理。具體的驗證方式包括身份證件、手機信息驗證等。

《公告》提出納稅人辦稅相關人員實名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實名信息變更。對授權或代理行為終止、納稅人辦稅相關人員(不含法定代表人)離職、納稅人辦稅相關人員主張身份證件被冒用等情形,納稅人或其辦稅相關人員應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實名信息變更,避免因變更不及時引發涉稅風險。

《公告》規定稅務機關依法採集、使用、管理實名信息,同時負有保密義務。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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