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20%以上业主可联名成立业主大会

“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收入归谁所有?”“满足多少人才能成立业主大会?”“如何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

近日,佛山人大网对外公布《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进一步规定对公共收益的范畴,同时出台多项规定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

20%以上业主可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

如何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成为本次立法重点突破的难题之一。《条例》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此外,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三十日以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起履行协助制订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及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职责。

业委会委员泄露业主信息

拟罚款1万元

绝大多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面临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是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表现为小部分业主挪用或侵占业主公共财产,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拒不改正,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等等。

为此,《条例》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不得有上述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 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泄露业主资料,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罚款;业主委员会委员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条例》还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范畴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公共收益的范畴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存入公共收益账户。

在公共资金的管理方面,《条例》提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公共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暂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的历年收支情况及剩余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

那么,公共收益主要投用于哪些领域?

《条例》指出,公共收益主要用于以下五方面,分别为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开展业主公益活动;补贴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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